{"billNo":"1100329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林岱樺","蘇治芬","陳秀寳","莊瑞雄","陳素月","邱顯智","陳明文","莊競程","邱泰源","陳歐珀","劉建國","王美惠","黃秀芳","陳瑩","管碧玲","蘇震清","楊曜"],"mtime":"2024-01-18T17:45: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6188號","laws":["01201"],"提案編號":"1434委26188","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鑑於台灣面臨之敵對勢力滲透及國家安全之情事，對各國內各層面進行之廣泛滲透，利用民主政治環境，進而分化、破壞，干預其民主政治運作及國家安全，實有進一步完臻本法之必要性及迫切性。尤其，政黨資金來源明確化、透明化，政黨之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亦不得涉及國家安全法和組織犯罪防制相關法令，俾確保政黨政治正向發展。爰擬具「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01","law_name":"政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n\n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十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n\n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之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n\n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n\n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n\n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n\n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law_content_id":"01201:01201:2017-11-10-制定:9","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政黨係由具有共同政治理念國民組成之團體，透過推薦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以期合法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政黨負責人對內綜理黨務，對外代表政黨，為政黨中至為重要之職務，亦為政黨的主要表徵。而政黨之設立，有其宗旨、任務、核心價值及所欲追求之目標，政黨之間多為相互競爭的關係，為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爰增列其不得兼任其他政黨之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以確保政黨政治及責任政治之正向發展。\n\n三、為避免刺探、蒐集、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等行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侵害國家法益之人擔任政黨負責人，爰第三項增列第五款，定明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之規定。","修正":"第七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n\n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十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n\n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兼任其他政黨之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之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n\n五、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經判刑確定。\n六、犯前五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n\n七、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n\n八、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n\n九、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十、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現行":"第二十一條　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n\n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n\n一、決算報告書。\n\n二、收支決算表。\n\n三、資產負債表。\n\n四、財產目錄。\n\n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但當年度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者，應於書表上加註，並於下一年度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n\n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四十五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n\n政黨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申報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情形註記、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公開於電腦網路。","law_content_id":"01201:01201:2017-11-10-制定:25","說明":"一、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明定政黨揭露財務報表應包括現金流量表，增修財務狀況決算表，應揭露其現金流量。\n\n二、查目前主要政黨多數揭露其現金流量表。揭露現金流量表，也有助提升資產負債表揭露品質，最終提升整體政府、人民監督政黨財務運用狀況。","修正":"第二十一條　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n\n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n\n一、決算報告書。\n\n二、收支決算表。\n\n三、資產負債表。\n\n四、財產目錄。\n\n五、現金流量表。\n\n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但當年度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者，應於書表上加註，並於下一年度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n\n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四十五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n\n政黨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申報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情形註記、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公開於電腦網路。"},{"現行":"第二十七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n\n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n\n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n\n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law_content_id":"01201:01201:2017-11-10-制定:32","說明":"政黨成立之目的在於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並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惟邇來迭有政黨黨員涉有影響國家安全、侵害國家法益，或聚眾實施暴力情事危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及民眾觀感，且違反政黨設立本質之情事，為確保政黨政治之正向發展，並考量政黨之選任人員對政黨之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爰增訂第四款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七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n\n一、連續四年未依法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n\n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n\n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n\n四、選任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現行":"第四十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01:01201:2017-11-10-制定:46","說明":"為使政黨資金來源明確化、透明化，避免敵對勢力藉此滲透，故規定須定期申報預決算，並本條規定對不申報或不補正政黨處以罰鍰，但因部分幽靈政黨並無實際財產，縱使對政黨處以罰鍰仍無法解決幽靈政黨問題，因此修正政黨違規時之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修正":"第四十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違規時之政黨負責人，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