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9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余天","陳秀寳","莊競程","蘇治芬","陳素月","陳歐珀","黃秀芳","蔡適應","何欣純","陳明文","蘇震清","蔡易餘","陳瑩","林岱樺","莊瑞雄","王美惠"],"mtime":"2024-01-18T17:45: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26189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679委26189","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有鑑於選罷法中，對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規定，只以選舉區內選舉總人數為考量，未納入選舉區內人口密度，然選區人口密度，為候選人接觸選民難易度之科學根據。另對於政黨內初選、黨際間初選，近年候選人支出之選舉經費，亦常有爭議；初選候選人受害於假消息卻無法源可管，對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規定之修正適用政黨內部、黨際間初選提名階段及納入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範圍，特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n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n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n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n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說明":"一、新增第五項。將人口密度較低之選舉區之固定金額，調高百分之二十。\n\n二、新增第八項。為避免政黨內、黨際間之初選，有超過正式選舉之高額支出，適用最高金額之規定。","修正":"第四十一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n\n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n\n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n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n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n\n前項之固定金額，選舉區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百人以下者，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六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七百萬二十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四萬元。\n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n\n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n\n第一項所定之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於政黨內部、黨際間辦理各公職候選人提名作業適用之。"},{"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部分政黨優勢之選舉區，政黨初選過程中，常有散布假消息，對初選之公平性造成傷害，卻無法適用選罷法之規範，故新增第二項。","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政黨內或黨際間辦理各種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提名作業，自公告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適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