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9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0-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27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005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1070201200"}],"議案名稱":"「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亭妃","陳秀寳","蘇震清","楊曜","莊瑞雄","陳歐珀"],"連署人":["林岱樺","王美惠","邱顯智","陳明文","蘇治芬","莊競程","劉建國","陳素月","邱泰源","陳瑩","黃秀芳","管碧玲"],"mtime":"2024-01-18T17:45: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2-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999號委員提案第26190號","laws":["03185"],"提案編號":"1999委26190","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陳秀寳、蘇震清、楊曜、莊瑞雄、陳歐珀等18人，有鑑於食品安全問題的源頭，在於現代人與飲食體系的疏離，透過全面推動「食農教育」，全民投入農業體驗與實作，重新建立人與食物、人與土地的連結，找回對環境生態的感情與倫理，才是根本的解決方式，同時不只促進國人飲食健康，也能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並絡地方經濟，創造農業永續經營並改善生態環境。為全面性推動食農教育，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85","law_name":"食農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農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食農教育，強化國民對於食物來源、生產方式、製程之重視，以提升個人選擇食物的能力，改善飲食消費習慣，增進身心健康，培養符合生態永續的生活方式，進而促進本國飲食文化傳承，活化地方農業，提升糧食自給率，共同承擔環境保護、生態永續之責任，特制定本法。"},{"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二、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食農教育、農產品安全與風險）、衛生福利部（營養及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與風險）、教育部（學校食農教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廚餘再利用）、科技部（相關科技研究）、經濟部等，爰於第二項規定推動食農教育涉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本法用詞定義。\n\n二、第二款所指地區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n\n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的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的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的意義與價值。","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國民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農業永續發展，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n\n二、地產地消：指當地生產農產品於該地區消費。\n\n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的技術、習慣和儀式活動，包括食材的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n\n四、食農素養：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與資訊的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公民素養。\n\n五、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為推動食農教育至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各類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所擬具系統化之各項措施。\n\n六、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 諮詢之人員。"},{"說明":"本法之推動方向。","增訂":"第四條　本法推動方向如下：\n\n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n\n二、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減少食物浪費，增進國民健康。\n\n三、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法基本知識。\n\n四、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n\n五、推動地產地消，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向，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及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所定推動方向，每四年制定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訂定各項政策之具體執行指標，通盤檢討一次，並掌理下列事項：\n\n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n\n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n\n三、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督導。\n\n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n\n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七、其他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有關之事項。\n\n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n\n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工作獎助。\n\n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n\n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n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統整及交流。"},{"說明":"規範推動會之組成目的及委員。","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n\n一、監督與檢討食農教育政策及計畫。\n\n二、提供有關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n\n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食農教 育督導及考核之意見。\n\n四、研訂實施食農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n\n五、研訂公民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n\n六、提供食農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n\n七、其他有關推展食農教育之諮詢事項。\n\n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說明":"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目標。","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高品質化及多樣化的需求變化，積極提升農業生產力，並健全發展在地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說明":"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依主管機構所訂的基準每五年修正一次，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人民各年齡層以及不同區域、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說明":"鼓勵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以及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增訂":"第十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合計超過百分之六十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以及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說明":"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輔導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加強地產地消的標示，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增訂":"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需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並鼓勵標示原產地之縣市或鄉鎮名稱。"},{"說明":"一、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的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 產農產品之資訊。\n\n二、明定主管機關、教育、衛生與社會福利等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增訂":"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n\n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學校午餐，同時推動食農教育。\n\n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n\n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n\n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n\n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n\n前項第一款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學校午餐相關辦法；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相關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說明":"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建構農產品銷售平臺，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增訂":"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n\n一、設置國產農產品推廣據點。\n\n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三、其他農村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說明":"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n\n二、鼓勵學校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學校午餐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期待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n\n三、鼓勵學校優先參與農會及休閒農場等農民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 事項：\n\n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二、鼓勵學校透過課程、午餐供應與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培養學生的飲食相關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n\n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法人及團體辦理食農教育課程活動。"},{"說明":"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國產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國產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國產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國產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並應供公開查詢。"},{"說明":"明定政府加強食農教育研究，期望能健全食農教育系統。","增訂":"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及推廣食農教育之重要性，以健全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說明":"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說明":"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增訂":"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n\n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9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