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29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6/LCEWA01_100306_009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會期":"10-03-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6"],"會議代碼":"院會-10-3-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士葆","費鴻泰","曾銘宗"],"連署人":["陳超明","鄭正鈐","謝衣鳯","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翁重鈞","洪孟楷","李德維","孔文吉","林奕華","廖婉汝","張育美","陳玉珍","吳斯懷","呂玉玲","林德福","楊瓊瓔","溫玉霞","林文瑞","游毓蘭","萬美玲","魯明哲","林思銘","徐志榮","鄭麗文","吳怡玎","馬文君"],"mtime":"2024-01-18T10:17: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6","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6","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191號","提案編號":"1607委2619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費鴻泰、曾銘宗等30人，針對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自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因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形同總統始為真正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另因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後，應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另併同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行政院院長所提覆議案及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以回歸憲法本文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符應行政與立法權責，改善朝野不信任、衝突與對立之況。再者，為符合內閣制調整之需要，內閣組成以應立法委員為限。然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現行一百一十三席立委席次偏低，及區域選區立委和不分區立委席次配置傾斜，將使政府組成人才受限、國會民意缺乏多元化，不利政黨政治及責任政治之發展。另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亦即總統是否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取決於立法院是否決議邀請總統應赴院進行國情報告，至報告次數則並未規定。然為使權責相符、監督制衡，確有必要使國情報告常態化，不宜僅待立法院決議邀請後，始負赴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責。此外，基於考量人才甄拔管道之多元性及文官中立原則，立法委員兼任政務職規範亦應一併規範為妥。鑒此，爰於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明定總統應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進行國情報告，且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總統並應繼續聽取立法院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落實監督制衡機制與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壹、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部分\n一、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自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因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形同總統始為真正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另因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n二、另行政院長一方面受制於立法院的倒閣，且必須向立法院做施政報告及接受立委的質詢，另一實質面卻又受制於總統得不經立法院同意而隨意任免行政院長，易形成行政與立法部門間的不信任與衝突。以當前我國憲政體制，朝野缺乏理性論政空間及互信基礎情形下，不論朝野規模為何，均嚴重影響政策制定與推動品質、行政效率及監督制衡效益。\n三、有鑑於此，爰將行政院院長產生方式回歸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以落實憲法第五十七條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之精神，符應行政與立法權責，避免因行政院長受制於總統之隨意任免，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所可能造成之衝突與分立。\n四、另提案刪除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院長提出覆議案時經總統核可之規定。若行政院院長所提覆議案經立法院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時，應該接受原決議，或於十日內辭職，並得同時提請總統解散國會。透過覆議案之提出，賦予行政院院長主動解散國會之權。\n五、再者，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但為符合內閣制精神，行政院院長應及時回應民意向背，爰修訂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定對同一行政院院長一年內不得進行兩次不信任案投票之限制，改為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由」提出兩次不信任案。\n貳、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部分\n一、為符合內閣制調整之需要，內閣組成以應立法委員為主。然現行一百一十三席立委席次偏低，將使政府組成人才受限，爰修訂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將現行立委總席次調高為一百五十一席。另鑑於現行區域選區立委占七十三席（不含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遠高於不分區立委三十四席，恐致使立委趨向議員化，不利政黨政治及責任政治之發展。爰修訂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將不分區席次增加為七十二席，以配合內閣制、健全國會運作與政黨政治所需，並化解國會議員地方化、小黨參政空間受壓縮等問題。\n二、為使國會民意多元化，擴大政治參與，爰修訂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將不分區席次分配之門檻下調至百分之三。\n三、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亦即總統是否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取決於立法院是否決議邀請總統應赴院進行國情報告，至報告次數則並未規定。然為使權責相符、監督制衡，確有必要使國情報告常態化，不宜僅待立法院決議邀請後，始負赴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責，為此爰於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明定總統應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進行國情報告（即總統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均應赴院進行一次國情報告）。另現行本法第四條規定，由國民大會聽取國情報告後，另得檢討國是及提供建言，慣例上亦由總統彙整問題綜合答覆；然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刻意刪除「檢討國是並提供建言」等語，使總統不必再受立法院檢討國是和提供建言之拘束，致生監督失衡之弊。鑒此，應有必要使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總統並應繼續聽取立法院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為此爰增訂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至立法院於總統國情報告後應如何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則屬國會自治事項，併此敘明。\n五、又基於考量人才甄拔管道之多元性及文官中立原則，立法委員除兼任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秘書長等政務職外，仍不得兼任其他官吏。爰新增本法第四條第八項，明定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秘書長均由立法委員兼任。憲法第七十五條有關不得兼任官吏之規定，在本項範圍內停止適用。","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law_content_id":"04105:04105:1997-07-18-全文修正:4","說明":"一、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行政權歸屬行政院，體例上相當於內閣制之內閣總理。嗣經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修正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自由任命，亦可能得由總統任意免職。惟因總統若對行政院長享有『任』、『免』大權，形同總統始為真正的行政首長，行政院反而淪為總統之執行機關；另因行政院院長既非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信任投票』制度復形同虛設，立法院有何基礎或依據令行政院長對其負責，實不無疑問。\n\n二、另行政院長一方面受制於立法院的倒閣，且必須向立法院做施政報告及接受立委的質詢，另一實質面卻又受制於總統得不經立法院同意而隨意任免行政院長，易形成行政與立法部門間的不信任與衝突。以當前我國憲政體制，朝野缺乏理性論政空間及互信基礎情形下，不論朝野規模為何，均嚴重影響政策制定與推動品質、行政效率及監督制衡效益。\n\n三、據此，爰將行政院院長產生方式回歸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修訂本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以落實憲法第五十七條所設計之行政院應係向立法院負責之精神，符應行政與立法權責，避免因行政院長受制於總統之隨意任免，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所可能造成之衝突與分立。\n\n四、另刪除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院長提出覆議案時經總統核可之規定。若行政院院長所提覆議案經立法院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決議時，應該接受原決議，或於十日內辭職，並得同時提請總統解散國會。透過覆議案之提出，賦予行政院院長主動解散國會之權。\n\n五、另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但為符合內閣制精神，行政院院長應及時回應民意向背，爰修訂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明定對同一行政院院長一年內不得進行兩次不信任案投票之限制，改為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由」提出兩次不信任案。","修正":"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為符合內閣制調整之需要，內閣組成以應立法委員為主。然現行一百一十三席立委席次偏低，將使政府組成人才受限，爰修訂本條第一項，將現行立委總席次調高為一百五十一席。另鑑於現行區域選區立委占七十三席（不含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遠高於不分區立委三十四席，恐致使立委趨向議員化，不利政黨政治及責任政治之發展。爰修訂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將不分區席次增加為七十二席，以配合內閣制、健全國會運作與政黨政治所需，並化解國會議員地方化、小黨參政空間受壓縮等問題。\n\n二、為使國會民意多元化，擴大政治參與，爰修訂本條第二項，將不分區席次分配之門檻下調至百分之三。\n\n三、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亦即總統是否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取決於立法院是否決議邀請總統應赴院進行國情報告，至報告次數則並未規定。然為使權責相符、監督制衡，確有必要使國情報告常態化，不宜僅待立法院決議邀請後，始負赴院進行國情報告之責，為此爰明定總統應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進行國情報告（即總統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均應赴院進行一次國情報告）。另本條第三項規定，由國民大會聽取國情報告後，另得檢討國是及提供建言，慣例上亦由總統彙整問題綜合答覆；然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刻意刪除「檢討國是並提供建言」等語，使總統不必再受立法院檢討國是和提供建言之拘束，致生監督失衡之弊。鑒此，應有必要使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總統並應繼續聽取立法院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為此爰增訂第三項後段如左。至立法院於總統國情報告後應如何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則屬國會自治事項，併此敘明。\n\n五、基於考量人才甄拔管道之多元性及文官中立原則，立法委員除左列政務職外，仍不得兼任其他官吏。爰新增本條第八項，明定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秘書長均由立法委員兼任。憲法第七十五條有關不得兼任官吏之規定，在本項範圍內停止適用。","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十一屆起一百五十一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七十二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三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總統應於立法院每年集會時進行國情報告。立法院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得檢討國是，提供建言。\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秘書長均由立法委員兼任。憲法第七十五條有關不得兼任官吏之規定，在本項範圍內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29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