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31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7/LCEWA01_10030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7/LCEWA01_10030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奕華","楊瓊瓔","張育美"],"連署人":["李貴敏","鄭正鈐","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陳玉珍","游毓蘭","萬美玲","林為洲","費鴻泰","吳斯懷","林思銘","陳超明","翁重鈞"],"mtime":"2024-01-18T17:40: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9","last_time":"2022-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6194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26194","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楊瓊瓔、張育美等16人，有鑒於國民教育法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公布，然時至今日相關法條已無法與時俱進。如近年氣候變遷，各地區學校依地理位置有冷（暖）氣使用之需求，故應將冷（暖）氣設備、電力系統項目增列為必要基礎設備，並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又如司法院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告之釋字784號解釋，為貫徹保障各級學校學生訴訟權，凡學生因學校教育或管理公權力措施遭受侵害，無需限制學生提起相應之救濟行為。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氣候變遷近年平均氣溫偏高，行政院為提升學生學習環境，承諾將國中小學校裝設冷氣所衍生之電費也一併納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然，一般性補助款有其限度，未免日後相關經費無以為繼，故將裝設冷（暖）氣、電費等相關經費入法，確保經費永續。\n二、另鑒於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貫徹保障各級學校學生訴訟權，若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並賦予學生行政爭訟選擇權，學生可依本法向學校提起申訴、再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學生不願提起申訴者，得按其性質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爰修正本法第二十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11-11-15-修正:11","說明":"一、目前大量使用電腦和網通設備，已是當前及未來的學習趨勢，且因氣候變遷近年平均氣溫偏高，為提供舒適之學習環境，國中、國小教室亦需提供冷氣空調。又，因應高山地區學校平均氣溫偏低，為提供適切之學習環境，國中、國小教室應視實際現況，得提供冷氣或暖氣設備，以因應各地需求，並符合立法之原意為學童學習權益的基本問題，故電腦、網通、冷（暖）氣皆有納入電力需求規畫之必要。但各縣市因財政狀況，各校冷（暖）氣裝設情況差異甚大，相關設備衍生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方能支應各校採購冷（暖）氣設備之經費。檢視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未將「冷（暖）氣」項目列入必要設備，無法符合氣候變遷以及實際教學之需求，爰增訂本條第二項，針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國中小校舍之設計原則，提升為法律位階，課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重要施政之法律依據，以落實行政院長蘇貞昌兩年內全國中小學裝冷氣的承諾，並明定冷（暖）氣設備、電力系統設備為必要設備，其相關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n\n二、目前國中小的電費，由中央政府有條件補助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必須負擔自籌款，但各縣市財政狀況不一，無疑加重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再者，每年電費補助款的財源不穩定，學校可能因付不出電費及維修保養費，冷（暖）氣或電腦網路裝好卻不常開機之情形，反而加大城鄉差距或數位落差。為徹底落實行政院長蘇貞昌兩年內全國中小學裝冷氣的承諾，並縮短各縣市間教育資源之落差，爰增列本條第三項，照明、網通、冷（暖）氣相關設備衍生之費用，包括電費、維修、保養費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n\n三、原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修正":"第八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各類教室之設計原則，得視實際需求，設置照明設備、冷（暖）氣設備、電力系統設備、影音傳播及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其相關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n前項相關設備衍生之費用，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現行":"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n\n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11-11-15-修正:30","說明":"鑒於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學生可依本法向學校提起申訴、再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學生不願提起申訴者，得按其性質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n\n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決議或其他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生不願申訴者，得按其性質依訴願法規定請求救濟，以保障學生權利。\n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應成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n不服再申訴決定或訴願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3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