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31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7/LCEWA01_100307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7/LCEWA01_100307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773/110230077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0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2300"}],"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奕華","楊瓊瓔","張育美"],"連署人":["吳斯懷","鄭正鈐","萬美玲","林思銘","李貴敏","廖國棟Sufin‧Siluko","徐志榮","費鴻泰","林為洲","陳超明","游毓蘭","陳玉珍","翁重鈞"],"mtime":"2024-01-18T17:40:0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9","last_time":"2021-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6195號","laws":["01786"],"提案編號":"1013委26195","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楊瓊瓔、張育美等16人，有鑒於高級中等教育法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公布，然時至今日陸續有新政策開始實施，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於一百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原課程綱要之藝術與人文名稱改為藝術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已拆分自然科學領域與科技領域；如司法院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之釋字784號解釋，為貫徹保障各級學校學生訴訟權，凡學生因學校教育或管理公權力措施遭受侵害，無需限制學生提起相應之救濟行為；又如近年氣候變遷，各地區學校依地理位置有冷（暖）氣使用之需求，且行政院亦已宣布國中、小冷氣電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卻獨漏同為基本教育之高中、職，故亦應將高級中等學校之冷（暖）氣使用及維護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高級中等教育法係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並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公布。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業於一百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原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名稱改為藝術領域，且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已拆分為自然科學領域與科技領域，有關超額比序項目採計之領域範圍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本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n二、另鑒於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貫徹保障各級學校學生訴訟權，若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並賦予學生行政爭訟選擇權，學生可依本法向學校提起申訴、再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學生不願提起申訴者，得按其性質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爰擬具本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n三、因氣候變遷近年平均氣溫偏高，行政院為提升學生學習環境，承諾將國中小學校裝設冷氣所生電費也一併納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卻獨漏高中（職）學校部分，遭外界非議教育資源分配不公。惟依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代辦費」支付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對於家境清寒學生的家庭無疑增加一筆額外負擔。又，為免高山地區學校，因氣溫偏低而無裝設冷氣需求，故應開放令高山地區學校冷（暖）氣擇一裝置。是故建議高級中等學校之冷（暖）氣使用費及維護費，應比照國中、國小，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方為公平。爰增列第五十六條第五項，高級中等學校各學年度學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下之冷（暖）氣使用及維護費，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以保障學生學習之基本權益，減輕清寒學子家庭負擔。","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n\n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n\n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n\n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n\n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其後各學年度應於一年前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43","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第三項有關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錄取方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之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係指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爰酌修文字，以臻明確。\n\n三、第四項修正說明如下：\n\n(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原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名稱改為「藝術」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則拆分為「自然科學」領域與「科技」領域。\n\n(二)配合上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有關領域名稱之變更，爰將現行條文所定「藝術與人文」修正為「藝術」；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實施後，科技領域並非國中教育會考之科目，為達引導國中教學正常化及鼓勵學生五育均衡發展，經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取得共識，均認該領域在校評量成績，得納入比序項目，爰增訂「科技」領域得作為比序項目。\n\n四、現行第五項有關「一百零三學年度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個月內公告之」文字，已無繼續保留之必要，爰予刪除，並增訂每年公告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應於各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之，且上開事項權責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俾符現況。\n\n五、考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係於一百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爰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爰增訂第六項，定明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三十七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n\n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n\n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技術型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有特殊招生需要，擬具課程計畫、招生計畫、名額及免試入學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n\n前項情形，除得以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n\n第三項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之原則、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各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公告之。\n\n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入學國民中學者，仍適用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第四項規定。"},{"現行":"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n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學校受理第五十二條及前二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n\n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6-05-17-修正:64","說明":"鑒於司法院釋字784號解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學生可依本法向學校提起申訴、再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學生不願提起申訴者，得按其性質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修正":"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再申訴案件。\n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決議或其他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生不願申訴者，得按其性質依訴願法規定請求救濟，以保障學生權利。\n\n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其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n學校受理第五十二條及前二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n\n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n\n不服再申訴決定或訴願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現行":"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n\n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n\n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64","說明":"一、因氣候變遷近年平均氣溫偏高，提供舒適之學習環境，為學生學習權益的基本問題。惟依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代辦費」支付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對於家境清寒學生的家庭無疑增加一筆額外負擔。行政院長蘇貞昌承諾國中小學校裝設冷氣所生電費也一併納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卻獨漏高中（職）學校部分，遭外界非議教育資源分配不公。\n\n二、又，為免高山地區學校，因氣溫偏低而無裝設冷氣需求，故應開放令高山地區學校冷（暖）氣擇一裝置。是故建議高級中等學校之冷（暖）氣使用費及維護費，應比照國中、國小，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方為公平。爰增列本條第五項，高級中等學校各學年度學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下之冷（暖）氣使用及維護費，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以保障學生學習之基本權益，減輕清寒學子家庭負擔。","修正":"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n\n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n\n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高級中等學校各學年度學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下之冷（暖）氣使用及維護費，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3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