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31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197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1/LCEWA01_100311_005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1/LCEWA01_100311_005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會期":"10-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05-07","2021-05-11"],"會議代碼":"院會-10-3-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1-05-0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04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翁重鈞","林文瑞","廖國棟Sufin‧Siluko","賴士葆","林思銘","吳斯懷","楊瓊瓔","游毓蘭","張育美","陳超明","陳玉珍","曾銘宗","萬美玲","徐志榮","鄭正鈐","費鴻泰","林為洲"],"mtime":"2024-01-18T17:27: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9","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7","會期":3,"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6196號","laws":["01017"],"提案編號":"787委26196","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有鑒於教育部駐外人員應由具教育專長及外語能力之人員擔任，然若依照教育部現行「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之規定，駐外機構已無法新進派用人員，考量教育部組改後，駐外單位業務廣泛多元，且部分區域因語系緣故遴才不易，需仰賴專家學者協助。爰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後，駐外機構已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基於教育交流推展及拓展海外教育事務之業務需要，教育部駐外人員除需具有教育專長外，外語能力亦為必備要件，囿於部分語系無法完全經由考試用人取才，復以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重視傳承及實務經驗，亟需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n二、為利我國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順利推展，彈性教育部駐外教育人員之遴才管道，爰參照《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增列第二項，明定第一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並經學校同意後聘任之；聘任期間最長以四年為限，並視實際需求，得延長一次為限。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以教授之學經背景與閱歷豐富、社會人脈豐沛、學術地位與聲望崇高，且無教師升等壓力，爰以之作為借調對象。\n三、第一項所稱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教育參事為對外名義之職稱。\n四、配法第六條之修正，明定本次修法之實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1017","law_name":"教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鑒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後，駐外機構已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基於教育交流推展及拓展海外教育事務之業務需要，教育部駐外人員除需具有教育專長外，外語能力亦為必備要件，囿於部分語系無法完全經由考試用人取才，復以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重視傳承及實務經驗，亟需借重學者專家協助推動。\n\n三、為利我國國際教育交流工作順利推展，彈性教育部駐外教育人員之遴才管道，爰參照《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增列第二項，明定第一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並經學校同意後聘任之；聘任期間最長以四年為限，並視實際需求，得延長一次為限。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以教授之學經背景與閱歷豐富、社會人脈豐沛、學術地位與聲望崇高，且無教師升等壓力，爰以之作為借調對象。\n\n四、另第二項所稱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教育參事為對外名義之職稱。","修正":"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n\n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並經學校同意後聘任之；聘任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並得延長一次。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現行":"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9","說明":"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n\n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3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