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31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7/LCEWA01_1003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7/LCEWA01_1003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育美"],"連署人":["鄭麗文","萬美玲","林德福","鄭正鈐","羅明才","徐志榮","游毓蘭","陳玉珍","林為洲","翁重鈞","曾銘宗","溫玉霞","林思銘","吳斯懷","魯明哲","蔣萬安","李貴敏","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7:40: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9","last_time":"2021-0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7","會期":3,"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26200號","laws":["01142"],"提案編號":"961委26200","案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有鑑於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僅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然按現行會議頻率、與會專家學者參與比例等，無法因應頻繁發生之工安事件，如高雄林園工業區於今（110）年1月即已發生4起工安意外，恐無法完整提供職災專業意見諮詢。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就國內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議題提出建議；並明文規範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專家學者參與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廣納專業意見，以提升其諮詢之功能，強化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現行法規範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非為定期召開，無法因應近年來頻繁發生之工安意外，據媒體報導，高雄林園工業區於今（110）年1月即已發生4起工安意外；新興產業不斷興起，新型機械機具及環境化學物品種類亦增加，若無定期召開會議，恐無法回應多元化社會所需專業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及時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n二、另查，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規定，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並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且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顯見本法之強制性不足，顯有修正之必要。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均有相關專家學者比例之規定，學者或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等，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在研討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時，實應明定參與開會專家學者比例，以加強對職業風險進行評估與控管，以提供政策完善諮詢及研議。\n三、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修正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每年應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就國內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議題提出建議；新增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團體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之功能，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39","說明":"一、有鑑於現行法規範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非為定期召開，無法因應近年來頻繁發生之工安意外，據媒體報導，高雄林園工業區於今（110）年1月即已發生4起工安意外；新興產業不斷興起，新型機械機具及環境化學物品種類亦增加，若無定期召開會議，恐無法回應多元化社會所需專業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及時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n\n二、另查，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規定，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並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且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顯見本法之強制性不足，顯有修正之必要。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均有相關專家學者比例之規定，學者或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等，其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在研討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時，實應明定參與開會專家學者比例，以加強對職業風險進行評估與控管，以提供政策完善諮詢及研議。\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每年應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就國內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議題提出建議；新增本條第二項，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團體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之功能，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修正":"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每年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就國內重大職業安全衛生議題進行協調、審議、諮詢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n\n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團體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3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