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331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7/LCEWA01_100307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7/LCEWA01_100307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昆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欣純"],"連署人":["楊曜","蘇巧慧","林岱樺","劉世芳","王美惠","張宏陸","周春米","邱泰源","莊競程","陳瑩","吳玉琴","羅美玲","張廖萬堅","黃世杰","沈發惠"],"mtime":"2024-01-18T17:40: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9","last_time":"2021-0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6204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6204","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何欣純等18人，有鑑於老人受暴問題隨高齡化社會來臨逐年增加，子女虐待年邁父母及祖父母，乃至於老人配偶間施暴等案件時有所聞，現行宣導警局報案與家暴通報電話雖已逐步為國民所知，惟受暴伊始家屬知之甚詳者，若能及時協助通報，使得社會安全網絡即早觸及，將可提早協助化解家庭衝突矛盾，防免惡化為暴力事件或造成危及生命案件，爰提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n\n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4-05-20-修正:48","說明":"一、新增第二項，原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依序列為第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n\n二、考量成年家屬對於家中老人受暴狀況知之甚詳，若能立法明定協助通報，使得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能提早介入協助將老人保護工作重點轉為預防優先，及早辨識脆弱個案家庭，「早期發現，早期介入」落實社會安全網計畫。\n\n三、參酌民法親屬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故「家屬」文義範圍應比「親屬」廣；老人「受暴」的類型除了身體和精神虐待之外，還包括照顧需求引起的疏忽和遺棄等問題。\n\n四、又協助通報家屬亦應比照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故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修正":"第四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成年家屬知悉老人有疑似受暴情事者，應協助通報。\n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n\n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331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