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1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7/LCEWA01_100307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7/LCEWA01_100307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3/111450202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1800"}],"議案名稱":"「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玉琴","莊競程","莊瑞雄"],"連署人":["王美惠","鍾佳濱","何志偉","楊曜","劉櫂豪","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琪銘","范雲","羅美玲","江永昌","陳亭妃","蘇治芬","蔡易餘","洪申翰","林淑芬"],"mtime":"2024-01-18T17:40: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9","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6208號","laws":["02551"],"提案編號":"1155委26208","案由":"本院委員吳玉琴、莊競程、莊瑞雄等18人，有鑑於物理治療專業發展之實務服務範疇已非侷限於醫療體系，並因應社會變遷、人口結構持續高齡化、民眾健康識能提升等因素，為促進民眾健康與活力老化，爰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物理治療師法於八十四年二月三日制定公布，至今已逾二十六年，其後雖歷經數次修正，然對於物理治療師之業務範疇均未曾調整。鑒於目前實務上物理治療師提供專業服務之場域已不僅限於醫療體系，且物理治療師專業之運用也非限於疾病治療，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定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國民體育法等均含括物理治療師於其中。再者，隨著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以及民眾健康意識抬頭，物理治療師應用專業技能協助民眾健康促進與預防失能，漸為國人普遍認同外，物理治療專業對於活力老化、減緩失能亦確實有其重要性。爰為促進國民健康，提升民眾對於物理治療專業服務之可近性，擬具「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如下：\n一、放寬物理治療師執業場所範圍為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修正條文第九條）\n二、規範物理治療師執行特定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為目的者不受其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2551","law_name":"物理治療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51:02551:2018-12-07-修正:11","說明":"鑒於物理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侷限於醫療體系，執業場所包含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各單位，例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教育機構、體育團體、事業單位等。爰此，為符實務之現況，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九條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n\n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n\n三、操作治療。\n\n四、運動治療。\n\n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n\n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n\n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n\n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law_content_id":"02551:02551:2018-12-07-修正:14","說明":"一、參照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護理人員除執行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為之外，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及「護理指導及諮詢」等專屬業務則可獨立執行，另心理師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有關心理師業務之執行亦有相類似之規定。\n\n二、考量第一項第一款「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及第二款「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為物理治療師之核心業務，另第七款及第八款業務與治療疾病無關。上述各款宜由物理治療師獨立執行該等業務，爰修正第二項前段，定明物理治療師應依據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業務範圍，限於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業務。\n\n三、再者，隨著社會變遷，物理治療師之專業運用已非僅限於傷病治療，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定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明定『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指具備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等資格，並經相關訓練合格者』；國民體育法第25條中明載「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物理治療師或運動防護員，並考量醫療需要，另聘請醫事人員」等均均含括物理治療師於其中。\n\n四、此外，隨著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以及民眾健康意識抬頭，物理治療師應用專業技能協助民眾健康促進與預防失能，漸為國人普遍認同外，物理治療專業對於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亦有其專業服務之成效。爰於第二項後段新增「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為目的者，不在此限」。\n\n五、然第二項後段之新增，並未使該列舉範疇成為物理治療師之專屬領域，僅係為使物理治療師可得合法於該等目的下提供專業服務，並提升民眾對於物理治療專業服務之可近性。對於既有之運動防護、特殊教育或健康促進等專業工作者並無扞格與衝突，併予敘明。","修正":"第十二條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n\n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n\n三、操作治療。\n\n四、運動治療。\n\n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n\n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n\n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n\n物理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特殊教育為目的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