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1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7/LCEWA01_100307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7/LCEWA01_100307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41: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9","last_time":"2021-0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7","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621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6218","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中華民國刑法之效力範圍為屬地主義，並於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例外擴張範圍，但兩者卻皆未包含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致使產生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規定之刑法刑責是否確實具有刑法效力之爭議。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範圍之犯罪行為明文納入我國刑法效力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沿海國就專屬經濟區域之生物資源利用、生態保護等項目擁有管轄權利及義務，並可採取司法行動及程序，且我國為因應國際海洋秩序變動、維護國家合法海域及確保我國享有國際上的權益，特於1997年制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並於該法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規定危害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環境生態及資源者，處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由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主刑種類之刑責。\n二、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僅限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且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外之刑法效力例外擴張範圍亦未包含我國劃定之專屬經濟海域，致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之刑法效力備受質疑。為使之屬法有據，應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增列第十二款，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處罰規定明文納入我國刑法效力範圍，以明確我國於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之法律管轄權利。","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n\n一、內亂罪。\n\n二、外患罪。\n\n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n\n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n\n五、偽造貨幣罪。\n\n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n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n\n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n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n\n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n\n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6-11-15-修正:7","說明":"聯合國於1982年簽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規定沿海國就專屬經濟區域之生物資源利用、生態保護、海洋科學研究及人工島嶼設施建造等項目擁有管轄權利及義務。而為因應國際海洋秩序之變動，維護國家合法海域及確保我國享有國際上的權益，並作為行使權利之依據，我國業已自1997年制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並於該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危害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環境生態及資源者，處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等由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主刑種類之刑責。然而，根據我國刑法第三條、第四條之屬地原則，專屬經濟海域不在我國屬地領域；又，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雖有屬地原則之例外擴張，但也不包含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之犯罪行為，致使產生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是否適用於我國刑法效力範圍之爭議。爰此，應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增列第十二款，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處罰規定明文納入我國刑法效力範圍，以明確我國於專屬經濟海域範圍內之法律管轄權利。","修正":"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n\n一、內亂罪。\n\n二、外患罪。\n\n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n\n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n\n五、偽造貨幣罪。\n\n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n\n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n\n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n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n\n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n\n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n\n十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犯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