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1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7/LCEWA01_100307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7/LCEWA01_100307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41: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9","last_time":"2021-04-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168號委員提案第26220號","laws":["03640"],"提案編號":"1168委26220","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勞動基金運用局（下稱勞金局）職掌勞動基金之管理與運用，惟基金操作涉及高度專業，若僅依公務員俸給法為薪給，難以延攬財經專業相關人才，應另訂定特別津貼以調整薪資結構，俾利延攬專業人才參與勞動基金之運用，增加基金收益。另鑑於勞金局現行監督機制，為達行政效率，內部監理機制力度不夠，外部監理單位監理權限不足，致勞動基金涉入多起弊案造成虧損，故應改善其監督機制，爰擬具「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勞金局之官員對於勞動基金職司操作勞動基金之運用，追求基金長期穩健之收益，謀求勞工就業及退休生活福祉，惟透過公務人員考試任用制度，找尋專業人才較為不易，且受到機關員額與職等限制。復查勞動基金規模日漸龐大，每個管理人員負責支平均數額也相對變大，造成研究分析工作加重，且按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本基金收繳之滯納金，其支出範圍如下：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差額。」使基金操作人員在運用上固守安穩，缺乏投資動力。\n二、按勞動基金運用局員工自律公約之規定，官員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官員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國內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以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等投資，否則視個案狀況移付公務員懲戒，另須同意勞動基金運用局因查核需要，得向台灣集中保管決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調閱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資料，因此在個人甚或家庭投資理財上受到甚大限制。\n三、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職掌金融市場之監督管理、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等；勞金局職司各基金之投資政策、資產配置與年度運用計畫之研擬及執行、各基金風險預算之編制、定期性風險報告之編析及風險管理之執行，兩者職權行使之內容都涉及高度財經專業，惟按金管會組織法第7條第3項第6款：「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金管會之特別津貼係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而非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勞金局人員與金管會人員薪資差異為專業加給14.5個月、特別津貼12個月。\n四、為強化監督機制，應引進外部機關精進監理，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第二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制度之建立。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檢查。三、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之檢查。四、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申報報表之稽核。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所報內部稽核報告及內部稽核相關事項之處理。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追蹤、考核。七、金融檢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八、其他有關金融檢查事項。」金管會檢查局係職司金融機構之檢查業務。\n五、另按農業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其他機構亦可行政委託金管會檢查局辦理檢查業務，引進外部專業監理機制。復按管理外匯條例第三條：「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及同條例第五條：「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三、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涉及外匯事項，中央銀行亦有監督職權。\n六、查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涉及股票、債券、外匯等項目，故應引進外部專業監理機制，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行政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檢查業務。","對照表":[{"law_id":"03640","law_name":"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相關人員致力提高勞動基金經營績效，明定應自基金收益中核定特別津貼，借由收益分享之制度提高機關人員投資誘因，並降低其與民間基金經理人或金管會人員之待遇落差，以延攬專業人才。","增訂":"第六條之一　行政院應依照勞動基金之投資運用收益核定給與勞動基金運用局所屬機關人員特別津貼。\n\n前項特別津貼之支付基準，由勞動部衡酌勞動市場之性質及金融機構薪資水準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利於對勞金局之監理，規定勞金局之監理業務，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惟勞金局之勞動基金運用業務包含外匯項目，外匯監督得由金管會檢查局以及中央銀行辦理，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在外匯檢查方面保留委託彈性，得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增訂":"第六條之二　本局之監理業務，本部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