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1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7/LCEWA01_100307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7/LCEWA01_100307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會期":"10-03-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09","2021-04-13"],"會議代碼":"院會-10-3-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12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馬文君","洪孟楷","孔文吉","林德福","費鴻泰","吳斯懷","溫玉霞","陳玉珍","萬美玲","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李貴敏","陳雪生","許淑華","鄭正鈐","林思銘","翁重鈞"],"mtime":"2024-01-18T17:40: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09","last_time":"2021-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7","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6225號","laws":["01189"],"提案編號":"1604委26225","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針對現行健保費收費制度，於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造成義務役役男於退伍、退役時，每月薪資不到新臺幣七千元，卻須於退保當月補繳健保費，而其繳納費用卻超過月俸之十分之一，有違公平正義之原則。爰此，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等，屬第四類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其第四類被保險人分為國防部、內政部、法務部為投保單位。\n二、又服役期間之義務役役男前期月俸僅新臺幣6,255元，服役滿6個月之次月起，每月薪資調整為新臺幣6,830元。然退伍當月，該役男未服役至當月最後一天，卻需補繳當月之健保費新臺幣749元，占月俸1成以上，有違公平正義之原則。","對照表":[{"law_id":"01189","law_name":"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n\n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n\n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n\n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n\n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law_content_id":"01189:01189:2011-01-04-全文修正:34","說明":"針對現行健保費收繳制度，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造成具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二目身分之人於退伍、退役時，每月薪資不到新臺幣七千元，卻須於退保當月補繳保險費，其補繳費用超過月俸之十分之一，有違公平正義之原則，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十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n\n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n\n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n\n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n\n四、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應由各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n\n前項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 、第二目之被保險人退保當月之保險費，應由主管機關全額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1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