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70701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47/110430094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47/110430094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47/110430094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947/110430094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24070300200"}],"議案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考試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0:42: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7號政府提案第17431號","laws":["01050"],"提案編號":"1767政17431","對照表":[{"law_id":"01050","law_nam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n\n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n\n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04-06-11-制定:23","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三級機關所屬機關數、預算及人員規模各異，甚且部分三級機關轄區遍及全國，且專業領域差異性大，為利副首長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爰調增第三項有關常務副首長人數上限，由現行規定上限二人修正為至多三人。至個別機關副首長人數，仍應依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於各該機關組織法明定，併予說明。","修正":"第十九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n\n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n\n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三人，均列常任職務。"},{"現行":"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n\n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n\n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n\n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7","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n\n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第三項委員會總數。","修正":"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n\n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n\n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n\n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九個為限。"},{"現行":"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4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70701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