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7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6/111240149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6/111240149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6/111240149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6/111240149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輸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0200"}],"議案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洪孟楷","邱臣遠","鄭正鈐"],"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許淑華","林為洲","楊瓊瓔","李德維","謝衣鳯","林德福","吳斯懷","張育美","翁重鈞","羅明才","魯明哲","陳雪生","游毓蘭"],"mtime":"2024-01-18T17:36: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2-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6237號","laws":["02084"],"提案編號":"55委2623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邱臣遠、鄭正鈐等17人，為促進運輸安全目的，並拓展獨立調查落實之範圍。爰此，特提案「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受本法用詞定義，將公務航空器定義修正為包含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關於受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所定義之公務航空器，現行條文僅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n二、我國國防部於110年3月赴本院進行委員會專案報告答詢時，亦就目前有關國防部軍機、運輸事故，軍方對運安會以公正第三方協助調查一事，表示贊同。同月份，運安會在赴本院進行業務報告答詢時，表示若法令有所變更，對此將願意承擔責任。\n三、鑒於前揭所述，是以本案酌予文字修正，納入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以臻運輸安全促進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2084","law_name":"運輸事故調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n\n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n\n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n\n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n\n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n\n六、紀錄器：指運輸工具中可記錄系統運行、性能、環境參數、語音或影像之裝置。\n\n前項第一款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law_content_id":"02084:02084:2019-04-02-全文修正:3","說明":"一、關於受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所定義之公務航空器，現行條文僅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n\n二、我國國防部於110年3月赴本院進行委員會專案報告答詢時，亦就目前有關國防部軍機、運輸事故，軍方對運安會以公正第三方協助調查一事，表示贊同。同月份，運安會在赴本院進行業務報告答詢時，表示若法令有所變更，對此將願意承擔責任。\n\n三、鑒於前揭所述，是以本案酌予文字修正，納入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以臻運輸安全促進之目的。","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n\n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n\n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n\n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n\n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且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n\n六、紀錄器：指運輸工具中可記錄系統運行、性能、環境參數、語音或影像之裝置。\n\n前項第一款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