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7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6/111240149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6/111240149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6/111240149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6/111240149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輸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3700"}],"議案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洪孟楷","邱臣遠","鄭正鈐"],"連署人":["林為洲","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張育美","翁重鈞","魯明哲","許淑華","謝衣鳯","林德福","吳斯懷","羅明才","陳雪生","游毓蘭","李德維"],"mtime":"2024-01-18T17:36:1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2-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6238號","laws":["02084"],"提案編號":"55委26238","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邱臣遠、鄭正鈐等17人，為促進運輸安全目的，並拓展獨立調查落實之範圍。爰此，特提案「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除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以外，尚含有包括由國防部主管及委託之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適用本法之調查範圍，按第四條所定義，僅為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並無涉及包括由國防部主管或委託之運具。\n二、我國國防部於110年3月赴本院進行委員會專案報告答詢時，亦就目前有關國防部軍機、運輸事故，軍方對運安會以公正第三方協助調查一事，表示贊同。同月份，運安會在赴本院進行業務報告答詢時，表示若法令有所變更，對此將願意承擔責任。\n三、鑒於前揭所述，考量除國防部有所主管之運具以外，現行尚常態辦理有相關之武器及機敏託運物委託作業等，亦為必要時有所受獨立調查之需。是以本案酌予文字修正，納入由國防部主管或委託之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亦乃為受本法獨立調查之運具範圍，，以臻運輸安全促進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2084","law_name":"運輸事故調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law_content_id":"02084:02084:2019-04-02-全文修正:5","說明":"一、有關適用本法之調查範圍，按第四條所定義，僅為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並無涉及包括由國防部主管或委託之運具。\n\n二、我國國防部於110年3月赴本院進行委員會專案報告答詢時，亦就目前有關國防部軍機、運輸事故，軍方對運安會以公正第三方協助調查一事，表示贊同。同月份，運安會在赴本院進行業務報告答詢時，表示若法令有所變更，對此將願意承擔責任。\n\n三、鑒於前揭所述，考量除國防部有所主管之運具以外，現行尚常態辦理有相關之武器及機敏託運物委託作業等，亦為必要時有所受獨立調查之需。是以本案酌予文字修正，納入由國防部主管或委託之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亦乃為受本法獨立調查之運具範圍，，以臻運輸安全促進之目的。","修正":"第四條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及包括由國防部主管及委託之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