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7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5/111240149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5/111240149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5/111240149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401495/111240149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5070300200"}],"議案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洪孟楷","鄭正鈐"],"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許淑華","游毓蘭","林為洲","楊瓊瓔","謝衣鳯","李德維","張育美","林德福","翁重鈞","吳斯懷","魯明哲","羅明才","陳雪生"],"mtime":"2024-01-18T17:36: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2-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6239號","laws":["02084"],"提案編號":"55委26239","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鄭正鈐等16人，為促進運輸安全目的，特提案「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運安會所應負責運輸事故調查，於發生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之條件上，再有新增包含該事故於運輸前，及事後作業所產生之意外等定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關運安會應負責各種類之運輸事故調查責任，為本法第六條，就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以及涉有相關發生於公海、境外等，於不確定本國籍或我國民眾使用之運具等，乃為責任賦予之依據條文。\n二、本提案就本法第六條內容所規範，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再予修正新增定義；納入包含該事故於運輸前，及事後作業所產生之意外，即相符運安會所應負責之運輸事故調查範圍。藉此，以臻運輸事故所涵括之範圍更趨全面。","對照表":[{"law_id":"02084","law_name":"運輸事故調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n\n一、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n\n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或由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n\n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及船舶、由本國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及船舶所造成之重大運輸事故，而事故發生地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n\n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運安會得委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調查。\n\n本國籍或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具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聯絡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law_content_id":"02084:02084:2019-04-02-全文修正:7","說明":"一、有關運安會應負責各種類之運輸事故調查責任，為本法第六條，就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以及涉有相關發生於公海、境外等，於不確定本國籍或我國民眾使用之運具等，乃為責任賦予之依據條文。\n\n二、本提案就本法第六條內容所規範，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再予修正新增定義；納入包含該事故於運輸前，及事後作業所產生之意外，即相符運安會所應負責之運輸事故調查範圍。藉此，以臻運輸事故所涵括之範圍更趨全面。","修正":"第六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n\n一、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並包含該事故於運輸前，及事後作業所產生之意外。\n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或由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n\n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及船舶、由本國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及船舶所造成之重大運輸事故，而事故發生地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運安會調查。\n\n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運安會得委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調查。\n\n本國籍或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本國設計或製造之運具事故發生於境外，運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聯絡該國事故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