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7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李德維","鄭正鈐","吳怡玎","游毓蘭","孔文吉","李貴敏","吳斯懷","張育美","陳玉珍","溫玉霞","陳雪生","林文瑞","魯明哲","徐志榮","廖婉汝"],"mtime":"2024-01-18T17:37: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26255號","laws":["03707"],"提案編號":"1422委26255","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有鑑於過去在面積規模、投資經費或規模不大卻位於高度敏感區位內，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倘若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將可避免政府資源免於浪費，爰此，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之精神，修訂「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明定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開發計畫、設施或建設事業應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707","law_name":"環境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law_content_id":"03707:03707:2002-11-19-制定:32","說明":"一、過去在面積規模、投資經費或規模不大卻位於高度敏感區位內，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例如中油規畫之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就引起桃園藻礁恐遭浩劫損壞等。倘若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應能先行避免曠日廢時、耗費巨資進行計畫審查、環評後，卻未能通過之窘況，尤其，永續會之組成有三分之二成員為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當可預為充分溝通相關議題。\n\n二、民國100年9月9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三，曾通過決議：「永續發展範疇廣泛，涵括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三大層面，為落實國家永續發展，未來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可視需要，請相關部會將計畫草案，提至永續會報告（分組會議或工作會議），經討論及意見整理後，提出永續會之『諮詢意見』，供行政院參考。」為順利推動相關重大計畫，減少嗣後環保激烈衝突，爰依據前開會議決議之精神，將「可視需要」之認定入法明確規範，並落實永續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之法定議決職掌。","修正":"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n\n開發計畫、設施與建設及相關事業之營運，如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應先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具體意見供行政院參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7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