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分別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800"}],"議案名稱":"「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蘇巧慧","羅致政","林楚茵","陳柏惟","賴惠員","林俊憲"],"連署人":["莊競程","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張宏陸","陳瑩","吳玉琴","王美惠","黃秀芳","江永昌","邱議瑩","劉建國","羅美玲","邱顯智","陳秀寳"],"mtime":"2024-01-18T17:36: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26256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26256","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羅致政、林楚茵、陳柏惟、賴惠員、林俊憲等21人，鑒於國人飼養伴侶動物風氣日漸興盛，動物醫療之需求隨之增多，有設置動物醫事助理以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診治行為之必要，爰擬具「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目前全國之動物醫院約1,795間，其中約有92.5%聘僱未具獸醫科系背景之助理人員，估計約有4,000-5,000人，依現行獸醫師法規定，該些助理僅能執行動物保定、照顧、器械清洗、醫院清潔整理、掛號等未涉及動物治療行為之工作，惟隨著動物醫療產業之發展，獸醫診療機構對於動物醫事助理需求增加，又查美國、英國、日本獸醫界皆設有「技術助理」、「獸醫護士」或「動物看護師」，援參考國外培訓動物醫事助理制度，使經過訓練合格取得證明文件之動物醫事助理能在獸醫師指示監督下，協助特定之治療行為，讓動物醫事助理有效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同時避免動物醫事助理因協助獸醫師業務，面臨罰鍰之困境。","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查美國、英國、日本多國獸醫界皆設有獸醫助理是類人員，且觀之我國動物醫療之需求量隨社會飼養寵物風氣與日俱增，援增列動物診療機構協助獸醫師、獸醫佐執行獸醫師業務人員名稱為「動物醫事助理」，使經過訓練合格取得證明文件之動物醫事助理能在獸醫師指示監督下，協助特定之治療行為。\n\n三、有關動物醫事助理須經中央主關機關認可之單位訓練合格取得證明文件，才可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工作，相關應遵循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修正":"第二條之一　獸醫師或獸醫佐執行業務，得聘用動物醫事助理協助之。\n\n前項動物醫事助理之資格條件、協助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說明":"配合新增第二條之一修訂。","修正":"第三十條　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動物醫事助理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