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何志偉","鄭運鵬","黃世杰","江永昌","黃秀芳","許智傑","林楚茵","陳素月","王美惠","劉建國","蔡適應","吳玉琴","林岱樺","張廖萬堅","羅美玲","余天","陳瑩"],"mtime":"2024-01-18T17:37: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407號委員提案第26259號","laws":["01456"],"提案編號":"407委26259","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鑑於義務役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接受召集，其意圖避免召集者，可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處以刑罰；但反觀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接受召集，替代役部分對於意圖規避或無故未到者卻無相對應之處罰規定。為加強替代役受召集人員權利義務，並儲備國家救災、戰爭發生時之應變能量，對於意圖避免替代役召集各項行為亦應明訂處罰條款，因此爰提案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一、動員召集……二、臨時召集……三、教育召集……四、勤務召集……五、點閱召集……」；另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就後備軍人意圖避免上述召集之行為分別訂有刑罰；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召集服勤期間，其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惟就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意圖避免召集或無故不參加召集之行為，目前實務運作係依同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移送法辦。茲因上開處罰規定要件，尚無法完全杜絕部分役男意圖避免召集之各項行為，導致部分役男利用此一法律漏洞無故不參加召集，嚴重影響役男士氣及召集成效，為符現況所需，爰提案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五，明定處罰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捏造免役、除役、禁役等召集原因、毀傷身體、拒絕接受召集令等意圖避免召集或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之行為，以維護受召集義務衡平性及儲備國家救災、戰爭發生時緊急應變人力。","對照表":[{"law_id":"01456","law_name":"替代役實施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義務役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接受召集，其意圖避免召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處以刑罰；而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應接受召集，惟查本條例對於意圖避免召集或無故不參加召集之行為，目前實務運作係依同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移送法辦。茲因上開處罰規定要件，無法完全杜絕部分役男意圖避免召集之行為，導致部分役男利用此一法律漏洞無故不參加召集，嚴重影響役男士氣及召集成效，爰參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明定處罰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捏造免役、除役、禁役等召集原因、毀傷身體、拒絕接受召集令等意圖避免召集或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之行為，以有效儲備國家救災、戰時緊急應變人力及維護受召集義務衡平性。","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於非常事變或戰時意圖避免召集服勤，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一、捏造免役、除役、禁役或免除召集原因。\n\n二、毀傷身體。\n\n三、拒絕接受召集令。\n\n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n\n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n\n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服勤，或意圖避免平時演訓召集服勤，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