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6/110420077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6/110420077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6/110420077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0776/110420077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陳瑩等22人分別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500"}],"議案名稱":"「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林岱樺","蔡易餘","許智傑","劉建國","黃秀芳","林楚茵","林宜瑾","鄭運鵬","賴品妤","莊競程","陳秀寳","蔡適應","余天","范雲","邱泰源","洪申翰","周春米","江永昌","張廖萬堅","湯蕙禎"],"mtime":"2024-01-18T17:37: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917號委員提案第26263號","laws":["03107"],"提案編號":"917委26263","案由":"本院委員陳瑩、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等22人，為落實原住民得從事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等非營利行為之行為，爰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並新增同條第五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將第四項管理規則委託部落公法人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雖民國108年7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發布「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原住民得依此規定採取森林產物，惟規定可採取之區域及情形，除與母法牴觸外，原「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保障原住民自然採取權利仍顯不足，並且缺乏原住民族自主管理等規定。\n二、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於民國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其中第二條第三款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有定義，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又同條第五款亦規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n三、惟「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係民國93年1月2日制定，於1月20日公布施行至今，該規定所稱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已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不符，雖目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依照《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陸續劃設及公告當中，但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土地範圍仍不明確，對原住民族之自然採取權利保障仍顯不足，爰修正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使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n四、原住民族基本法於104年12月16日新增公布第二條之一，若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為公法人者，因已具有自治之能力，亦尊重部落傳統自治精神，爰新增第五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將第四項之管理規則委託部落公法人定之，回復部落對森林產物的自主權。\n五、原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遞移至第六項。","對照表":[{"law_id":"03107","law_name":"森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森林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law_content_id":"03107:03107:2004-01-02-修正:18","說明":"一、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相悖，且雖目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依照《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陸續劃設及公告當中，但依照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土地範圍仍不明確，對原住民族之自然採取權利保障不足。\n\n二、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森林產物採取權，爰修正第四項文字，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n\n三、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若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為公法人者，因已具有自治之能力，亦尊重部落傳統自治精神，爰新增第五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四項之管理規則委託部落公法人定之。\n\n四、配合第五項之新增，原第五項遞移至第六項。","修正":"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n\n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n\n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得依其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n\n部落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核定為公法人者，主管機關應將第四項管理規則委託部落公法人定之。\n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