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1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0800"}],"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游毓蘭","許淑華"],"連署人":["翁重鈞","陳雪生","孔文吉","林德福","鄭正鈐","馬文君","吳怡玎","陳玉珍","費鴻泰","李德維","林為洲","曾銘宗","溫玉霞","吳斯懷","李貴敏","魯明哲"],"mtime":"2024-01-18T17:37: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2-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6268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6268","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許淑華等18人，有鑒於我國為世界銀行統計全世界最高災害風險的地區之一，同時暴露於兩項以上天然災害威脅之人口為99%，同時暴露於3項以上天然災害威脅之人口為73%，故為增進全民防災之能力，與落實都市與社區防災，參酌防火管理人與防災士之設計，於大型公共建築物、醫療院所、學校、大眾運輸站點及村里辦公室增設防災管理人一職，並應積極落實都市防減災之必要措施，都市防災道路與避難據點及防災空間之開設維護，爰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提升我國公共場所與社區防災能力，參酌防火管理人之措施，增設防災管理人。（增訂第二條第七款、第八款與第九款、第十六條之一）\n二、為落實防災管理人各級政府之管理培訓，增設各級政府職責與違反之處罰。（增訂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增訂第四十條之一）\n三、為強化都市災害預防能力，與落實都市防災設計，明定防災道路與開闢維護職責，以增進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針對既有中、高災害風險地區加強推動都市更新落實，必要時應以公辦都市更新推動之。（增訂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款）","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7-11-07-修正:3","說明":"一、鑑於我國除地震災害外，還有如颱風侵襲等各類天災、複合災難。根據世界銀行指出我國同時暴露於3項以上天然災害威脅之人口為73%，我國同時暴露於兩項以上天然災害威脅之人口為99%，屬於全世界最高災害風險的地區，且災害發生頻率更有逐年上升的趨勢，故參酌防火管理人之設置，爰參酌「消防法」第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明定防災計畫書與管理權人之設計，另為落實防災管理人及其訓練資格，故參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以及日本與我國內政部於107年推動「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等措施增列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n\n二、為明確防災道路開設之細節，爰此增列第一項第十款。","修正":"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n\n七、管理權人：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n\n八、防災管理人，應由指定場所之管理權人遴用之，其應具有內政部防災士資格，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n\n九、防災計畫書：指由防災管理人規劃與實施之防災計畫，需報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定之。\n\n十、防災道路：包含緊急道路、救援輸送道路與避難輔助道路。"},{"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應人口密集處之防災需求，故明定大型公共建築物、醫療院所、大眾運輸站點及公共運輸載具等設立防災專責人員，職司防災計畫、防災任務編組、逃生動線維護與平時減災措施，故參酌「消防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作法，增設防災管理人一職，以落實防災疏散等相關計畫；另為落實社區防災之精神，並將村、里辦公處納入。","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建築物、學校、醫療院所、公共運輸系統，以及村、里辦公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設置防災管理人，管理權人應責其製定防災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災管理上必要之業務。\n\n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防災計畫書，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定。\n\n防災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現行":"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n\n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一、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三、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26","說明":"一、鑑於現行政府之防減災於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定義過於簡略，故明訂各級政府應積極落實防災避難圈、防災生活圈，以及積極開闢及維護防災道路、緊急避難空間與防災據點之事項，爰此修正第一項第五款，並增列第一項第六款。\n\n二、為落實都市建成地區防減災作為，故應於知悉國土之災害潛勢、風險及相關防減災資料後，積極於都市之中、高潛勢與風險地區，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必要時應以公辦都市更新推動之。爰此增列第一項第九款。\n\n三、為落實故明定大型公共建築物、醫療院所、大眾運輸站點及公共運輸系統與社區等人口密集地區之防減災事項，並推動防災管理人發展，爰此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修正":"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n\n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經費編列、執行及檢討。\n\n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n\n三、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或應用。\n\n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n\n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n\n六、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構建都市防災避難圈及生活圈、積極開闢及維護防災道路、緊急避難據點與防災空間。\n\n七、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n\n八、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n\n九、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災害中、高潛勢與風險地區，應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必要時應以公辦都市更新推動之。\n\n十、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n\n十一、防災管理人之培訓及管理。\n\n十二、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n\n十三、災害保險之規劃及推動。\n\n十四、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n\n十五、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及國際合作。\n\n十六、其他減災相關事項。\n\n前項所定減災事項，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n\n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減災事項。\n\n第一項第八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防災管理人之設置，以確實發揮其防災效能，爰參酌「消防法」第四十條之作法新增本條。","修正":"第四十條之一　違反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