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楊瓊瓔"],"連署人":["孔文吉","曾銘宗","謝衣鳯","李貴敏","呂玉玲","陳以信","鄭正鈐","林思銘","林德福","廖婉汝","溫玉霞","陳玉珍","徐志榮","張育美","洪孟楷","李德維","吳怡玎","游毓蘭"],"mtime":"2024-01-18T17:37: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6269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6269","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公民投票係憲法保障直接民主之體現，人民有權利藉由公投以反對政府的政策與法規，而政府也有義務必須正面且積極的回應和處理，然2018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執行過程與其結果，呈現諸多亂象，包括政府機關意見書一改再改與執行單位之謬誤，恐與當初公民投票法之立法意旨有所出入，乃至於違反直接民權之真諦，為讓公投能展現真正台灣民意，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作以下修正，其要點如下：一、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所提之意見書，一經公布即不應再做修正，故增訂第一項第三點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二、為確保公投結果為台灣多數人贊同之方向，公投之成案與執行皆為民意對於政府政策之直接反映，為彰顯公投之嚴肅與其正義正當性，亦避免政府未能於公投結束後如實回應全體公民與推動相應作為，通過之公投案若為否決行政院現行之政策，則行政院應解散並重組內閣（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n\n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n\n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n\n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n\n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n\n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n\n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n\n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9-06-17-修正:21","說明":"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所提之意見書，一經公布即不應再做修正，故增訂第一項第三點之內容。","修正":"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且公告後不得再行更正：\n\n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n\n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n\n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n\n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n\n五、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n\n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五場。\n\n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現行":"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n\n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35","說明":"為確保公投結果為台灣多數人贊同之方向，公投之成案與執行皆為民意對於政府政策之直接反映，為彰顯公投之嚴肅與其正義正當性，亦避免政府未能於公投結束後如實回應全體公民與推動相應作為，通過之公投案若為否決行政院現行之政策，則行政院應解散並重組內閣，爰新增第三項。","修正":"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n\n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n\n若公投案通過之決議為否決行政院之政策，行政院應於公投選舉結束後一個月內解散並重組內閣。"}]}],"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