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蔣萬安","張育美","游毓蘭"],"連署人":["陳雪生","翁重鈞","林文瑞","林思銘","鄭正鈐","鄭麗文","吳怡玎","孔文吉","徐志榮","李德維","林為洲","魯明哲","吳斯懷","溫玉霞","陳玉珍"],"mtime":"2024-01-18T17:37: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409號委員提案第26270號","laws":["01183"],"提案編號":"1409委26270","案由":"本院委員蔣萬安、張育美、葉毓蘭等18人，有鑑於現行社會跟蹤騷擾事件頻傳，被跟蹤或騷擾民眾帶來生活上困擾與精神上之痛苦。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文義不清及罰鍰過低，實無法嚇阻跟蹤騷擾行為。為保障民眾免於被跟蹤或騷擾之權益，茲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將跟蹤騷擾行為法文定義明確，若跟蹤騷擾行為對他人身體健康或自由遭受嚴重影響或妨害者，加重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資料顯示，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最大的人身安全威脅之一，男性也可能遭受其害。跟蹤騷擾行為雖未造成實質上身體之侵害，卻導致受害者之身心健康與人身自由極大傷害，甚至易發展為更嚴重的暴力行為。\n二、據統計，跟蹤騷擾期平均為2.3年，極端案例時間長達35年，受害者多為30歲以下。現代婦女基金會在103年時，針對16至24歲女學生做調查，結果發現每8位中就有1位有過被跟蹤騷擾的經驗，其中30%為陌生人、24%為追求者，皆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可見跟蹤騷擾行為無法為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法律所保障，對於青少年的安全保障亦有不足之處。\n三、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對於「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裁罰，僅處罰鍰三千元以下或申誡，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內涵、以及是否嚇阻有效實有疑慮。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修正草案，除加入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外，亦加重處罰，以期保障人身安全。","對照表":[{"law_id":"01183","law_name":"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n\n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n\n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law_content_id":"01183:01183:1991-06-29-制定:105","說明":"一、據調查顯示，跟蹤騷擾期平均為2.3年，有得更時間長達35年，受害者多為30歲以下。另16至24歲女學生中，每8位中就有1位有過被跟蹤騷擾的經驗，其中30%為陌生人、24%為追求者，皆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現有法規無法保障。\n\n二、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條文，故將原條文第二款「跟追」修改為「騷擾」及「跟蹤」，並直接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之定義。又「申誡」之法律用語通常使用在公務員之懲處，且內涵不甚明確，爰刪除相關用語。\n\n三、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對於「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裁罰，僅處罰鍰三千元以下或申誡，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內涵、以及是否嚇阻有效實有疑慮。爰提高原有罰鍰額度。\n\n四、有鑑於跟蹤騷擾事件易導致嚴重暴力行為，故增加第二項加重裁罰事由。為加強對未成年保障，新增第三項加重處罰之規定。","修正":"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n\n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n\n二、無正當理由，騷擾或跟蹤他人，經勸阻不聽者。\n\n前項行為，造成受騷擾或被跟蹤之人之身體健康或自由受嚴重影響或妨害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n對未成年人有前二項行為者，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