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吳思瑤","何志偉"],"連署人":["羅美玲","王美惠","范雲","蔡易餘","沈發惠","賴惠員","邱泰源","洪申翰","陳明文","余天","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宏陸","鍾佳濱"],"mtime":"2024-01-18T17:36: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2-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6272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6272","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吳思瑤、何志偉等17人，鑒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費補助條例》自民國89年立法以來，第五條規定之附表金額已20年未修正，基層民意代表執行服務所需經費不足，因而使各地方民意代表常有挪用助理費來支應現象，而現行民代助理薪資限制亦無必要性，故此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將第五條所定之附表金額及第六條助理費用再做檢討，以求從制度面解決此一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縣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的議事經費，是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而定，本條例幾次修正之方向皆為放寬第六條聘請助理費用之限制，但有地方民意代表認為，在議事經費真正受限部分是選民服務費用，放寬助理費用限制，對於縣市議員可支用經費不足困境，並不能實際解決。\n二、而第五條所定附表金額自本條例民國89年立法以來，從未調整，然而這20年間，我國消費物價指數已上漲22%，原先規定之金額上限對於地方民意代表而言，已不足以支應問政及選民服務之花費。\n三、地方民意代表傳出詐領助理費用等案件頻傳，其原因可能在於目前第五條所定選民費用額度過低，雖助理費用額度較為充裕，但受限於預算法規定，分項預算不得互相流用，因此，當有部分地方民意代表則以流用概念，挪用助理費用來做選民服務項目支應，即因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地方民代服務費用過低問題，實應從根本解決，調整服務費之金額。\n四、查本條例第五條中為民服務費支出範圍包括服務處租金、水電費、郵電費、瓦斯費、文具費、禮金、奠儀、急難慰問金、花籃、花圈、喜幛、中堂、輓聯、輓額等項目，與行政首長所得之用之特別費項目相類，故參酌本條例第3條規定之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參照各級行政單位主管之特別費，調整第五條附表中為民服務費之金額。\n五、另，第六條中關於助理費用，現行規定因限制人數上下限，未必符合地方民代所需人力調配，只需規定聘用助理符合勞基法限制即可，不需限制人數及助理薪資上限。","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因時代變化，各地方民意代表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亦隨之改變，現行規定人數限制實無必要，應給予彈性，故刪除第一項人數限制。\n\n二、公費助理之薪資應視其工作內容及能力訂定，設定公費助理薪資上限，恐不利於招攬人才，故刪除前段但書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八萬元之上限。\n\n三、為使法條通順易讀，將原本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列為第三項。","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得聘用公費助理，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n\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