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俊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賴品妤","鍾佳濱","林楚茵","張宏陸","蔡易餘","邱議瑩","黃國書","余天","賴惠員","陳秀寳","陳素月","吳思瑤","郭國文","羅致政","陳明文","張廖萬堅","邱泰源","吳玉琴","王美惠","莊瑞雄","何欣純","陳歐珀","羅美玲","洪申翰","莊競程","江永昌","林淑芬"],"mtime":"2024-01-18T10:17: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283號","提案編號":"1607委26283","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俊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1人，鑒於我國現行憲法修正門檻過高，不利於國民凝聚憲政共識，使憲法規範難與社會變遷改革俱進，且未明訂憲法修正內容之界限。特此擬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我國憲法修正門檻分流並酌予降低，新增公民連署提議管道，並明定憲法之修正不得有違人性尊嚴、人權保障之基本原則或變更自由民主共和之憲政秩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所定之修憲門檻，長期為學界、公民社會各界詬病有「超高門檻」、「憲法凍結」之嫌。自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訂下此門檻後，十餘年來雖有倡議修憲之呼聲，本院也曾於第八屆組成修憲委員會，然至今尚未再有過成功之修正。\n二、考量憲法第一章以外之條文，主要涉及人權保障之範圍、中央地方政府體制之設計、選罷創制複決、基本國策等，皆應隨人權思潮、民主發展、政經改革等需要而與時俱進，其修正門檻應予酌降，並新增公民連署提議修憲規定，以使未來各世代有重新凝聚憲政共識之機會，並使憲法得以隨社會進步改革而變遷。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規定。\n三、雖應降低修憲門檻，使修憲權力還諸於民、解凍憲法。然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德國納粹黨1933年藉《解救人民與帝國苦難法》破壞威瑪憲政體制、遂行獨裁專制的殷鑑不遠，故各國憲法多訂有修憲界限。查現今各國如德國、法國、義大利、挪威、葡萄牙、巴西、韓國等，皆有類似規定。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明定，基本法修正案凡影響第一條（即人性尊嚴、人權保障）及第二十條（即民主憲政聯邦國體）者，不得成立；爰參酌其基本法立法例，明定憲法修正內容之界限，確保人性尊嚴、人權保障、民主、自由、共和之憲政體制，為不論憲法如何變遷，皆應不可顛撲倒退之基本原則。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本條文字修正。\n\n二、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所定之修憲門檻，長期為學界、公民社會各界詬病有「超高門檻」、「憲法凍結」之嫌。自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訂下此門檻後，十餘年來雖有倡議修憲之呼聲，本院也曾於第八屆組成修憲委員會，然至今尚未再有過成功之修正。\n\n三、考量憲法第一章以外之條文，主要涉及人權保障之範圍、中央地方政府體制之設計、選罷創制複決、基本國策等，皆應隨人權思潮、民主發展、政經改革等需要而與時俱進，其修正門檻應予酌降，並新增公民連署提議修憲規定，以使未來各世代有重新凝聚憲政共識之機會，並使憲法得以隨社會進步改革而變遷。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規定。\n\n四、雖應降低修憲門檻，使修憲權力還諸於民、解凍憲法。然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德國納粹黨1933年藉《解救人民與帝國苦難法》破壞威瑪憲政體制、遂行獨裁專制的殷鑑不遠，故各國憲法多訂有修憲界限。查現今各國如德國、法國、義大利、挪威、葡萄牙、巴西、韓國等，皆有類似規定。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明定，基本法修正案凡影響第一條（即人性尊嚴、人權保障）及第二十條（即民主憲政聯邦國體）者，不得成立；爰參酌其基本法立法例，明定憲法修正內容之界限，確保人性尊嚴、人權保障、民主、自由、共和之憲政體制，為不論憲法如何變遷，皆應不可顛撲倒退之基本原則。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第一章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n\n憲法第一章以外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或須經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連署提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即通過之。\n憲法之修正案凡變更民主共和國體制，或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有違人之尊嚴與人權保障之基本原則者，不得成立。\n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