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美玲"],"連署人":["趙正宇","林俊憲","陳瑩","王美惠","湯蕙禎","洪申翰","陳秀寳","蘇巧慧","何志偉","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玉琴","管碧玲","張宏陸","許智傑","羅致政","余天","郭國文","林楚茵","王婉諭","賴瑞隆","黃世杰"],"mtime":"2024-01-18T17:38: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3-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26285號","laws":["01060"],"提案編號":"1044委26285","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3人，為配合因應《公民投票法》將公投之選政與選務合一歸中央選舉委員會之修法，將掌理事項分列以為區隔，以明確現行法制下，不同之執掌範圍，爰提案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配合《公民投票法》修正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及依《政黨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政黨補助金之撥給，改由內政部辦理。\n一、配合公民投票法及政黨法之規定，修正本法之立法目的、中選會掌理事項及中選會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六條）\n二、為符實務情況，修正中選會辦理業務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n三、本法第十二條為過渡條文，已失其時效性。（刪除條文第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1060","law_nam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2","說明":"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n\n二、依政黨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政黨補助金之撥給，業改由內政部辦理，爰刪除現行第五款有關政黨競選費用補貼之規定。\n\n三、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中選會，負責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n\n四、爰修正第六款文字，並增列第七款，現行第七款遞移為第八款。","修正":"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n\n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n\n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n\n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n\n五、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n\n六、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七、公民投票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訂。\n八、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現行":"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n\n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n\n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n\n五、委員提案之事項。\n\n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6","說明":"一、公民投票法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主管機關為中選會，負責法令之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n\n二、爰刪除第一款公民投票相關選務法規，並增列第二款；其餘款次遞移。","修正":"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n\n一、選舉、罷免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n\n二、公民投票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訂。\n三、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n\n四、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n\n五、重大爭議案件處理。\n\n六、委員提案之事項。\n\n七、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現行":"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9","說明":"現行條文僅規定中選會辦理選舉業務未臻周延。爰將「罷免」及「公民投票」一併納入，以符實情。","修正":"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現行":"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本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2","說明":"至今已無此條文施行之情況，本條已失其時效性，爰請刪除。","修正":"第十二條　（刪除）"},{"現行":"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060:01060:2009-05-22-制定:13","說明":"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