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建國","莊競程","楊曜","吳琪銘"],"連署人":["蔡易餘","陳瑩","陳椒華","陳明文","洪申翰","黃秀芳","趙天麟","陳歐珀","吳玉琴","邱泰源","江永昌","蘇震清","賴惠員","余天"],"mtime":"2024-01-18T17:38: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628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628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莊競程、楊曜、吳琪銘等18人，鑑於民國91年開始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後，有效提升婦女勞動參與，惟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七天家庭照顧假，公務人員據此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定有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中七日給薪，惟「勞工請假規則」有關勞工家庭照顧假係併入無薪事假來計算，標準明顯大不相同，益發突顯勞工的相對被剝奪感。為建構友善家庭的就業措施，因應高齡化社會及提高生育率，基於工作平等權益，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家庭照顧假其中七日薪資照給，以衡平公私部門勞動權益，並為營造友善生養之職場環境，爰就生養二名以上子女之勞工，於其子女滿三歲前，有家庭照顧之需求者，每一年度額外核給七日家庭照顧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少子女化已是國家面臨的重大困境，家庭照顧假對於以雙薪核心家庭為主的現代社會，有其必要性。而家庭成員的照顧需求，除了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外，尚有天災事故、颱風天停課不停班、防疫隔離等，受僱者均有請假親自照顧的需求，為建構友善家庭之就業政策，將天然災害發生須受僱者親自照顧之情形，納入本條家庭照顧假。\n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中七日給薪，惟勞工請假規則中卻將家庭照顧假併入無薪事假計算。為衡平公私部門勞動權益，家庭照顧假的標準不應有勞工與公務員之別，應全國一體適用，故增列勞工比照公務員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其中七日薪資照給。\n三、審酌社會環境變遷，晚婚晚育已成趨勢，致國人生育率持續下降，是我國刻正面臨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轉變，從而鼓勵國人願生樂養為當前刻不容緩之重要政策方向。基此，為營造友善生養之職場環境，爰就生養二名以上子女之勞工，於其子女滿三歲前，每一年度額外核給七日家庭照顧假，其且請假事由包含各類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說明":"一、少子女化已是國家面臨的重大困境，家庭照顧假對於以雙薪核心家庭為主的現代社會，有其必要性。而家庭成員的照顧需求，除了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外，尚有天災事故、颱風天停課不停班、防疫隔離等，受僱者均有請假親自照顧的需求，為建構友善家庭之就業政策，將天然災害發生須受僱者親自照顧之情形，納入本條家庭照顧假。\n\n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中七日給薪，惟勞工請假規則中卻將家庭照顧假併入無薪事假計算。為衡平公私部門勞動權益，家庭照顧假的標準不應有勞工與公務員之別，應全國一體適用，故增列勞工比照公務員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其中七日薪資照給。\n\n三、審酌社會環境變遷，晚婚晚育已成趨勢，致國人生育率持續下降，我國刻正面臨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轉變，從而鼓勵國人願生樂養為當前刻不容緩之重要政策方向。基此，為營造友善生養之職場環境，爰就生養二名以上子女之勞工，於其子女滿三歲前，每一年度額外核給七日家庭照顧假，其且請假事由包含各類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修正":"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因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n\n養育二名以上子女者，於子女滿三歲前，因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每年另准給七日之家庭照顧假。\n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薪資照給，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