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3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吳斯懷","翁重鈞","鄭正鈐","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謝衣鳯","陳玉珍","廖婉汝","林奕華","曾銘宗","魯明哲","林文瑞","徐志榮","林思銘","張育美","吳怡玎","呂玉玲"],"mtime":"2024-01-18T17:38: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3-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26290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26290","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鑒於近期知名餐飲品牌舉辦「姓名中有與鮭魚同音或同字者可享有餐飲優惠或全額免費招待」之活動，引起全台各地改名風潮，礙於我國改名條件寬鬆，二百多人將其姓名改為「鮭魚」並於兩日活動結束後改回其原姓名，造成戶政行政資源之浪費；爰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更改姓名以三次為限，且申請通過者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次變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姓名是一種代表身分的符號、探索血脈和根源的憑據，以及確認是誰應該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依據。更改姓名應當是經過審慎思考後的行為，參考新加坡及美國的改名程序，新加坡改名須聘請律師起草改名契據，費用約為160新幣；美國各州程序雖不盡相同，但大多須經過法院認證，舉辦聽證會、且須將改名訊息刊登於當地報紙，整個過程費用從300至1000美金不等。更改姓名屬於個人自由，惟我國改名程序較其他國家簡單快速、費用低廉，也因此容易發生濫改姓名情形，進而導致國家戶政行政資源之浪費，故修改此法，提高更改姓名門檻，降低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n\n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n\n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n\n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n\n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n\n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修改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且申請通過者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次變更，以減少濫改姓名造成戶政行政資源之浪費情形。","修正":"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n\n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n\n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n\n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n\n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n\n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n\n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且申請通過者於六個月內不得再次變更。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3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