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3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飲食營養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國書","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何志偉"],"連署人":["王美惠","賴惠員","李昆澤","陳秀寳","羅美玲","湯蕙禎","陳素月","余天","蔡易餘","陳歐珀","邱泰源","江永昌","洪申翰","蘇巧慧","郭國文","鍾佳濱"],"mtime":"2024-01-18T17:38: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6294號","laws":[],"提案編號":"1604委26294","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何志偉等21人，為提升我國國民中小學午餐之品質，使國民中小學學生享有安全、健康、營養之午餐，充實辦理學校午餐所需之人力，已達妥善替食品衛生把關之效果，並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促進學童營養與健康，爰擬具「學校飲食營養促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學校飲食營養促進法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學校飲食營養促進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身心健全發展，培養其具備正確飲食觀念及尊重食物之教育目的，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供應午餐品質，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營養午餐雖由學校提供，但涉及糧食、健康及衛生等行政部門之業務職掌，爰於第二項訂定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明定本法之用詞。","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學校：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n\n二、學校午餐：指由學校辦理，主要供應予學生之午餐。\n\n三、學校營養師：指任職於學校之營養師。\n\n四、健康飲食教育：指可培養促進學生健康之飲食習慣、食品衛生安全相關知識增進、辨別營養健康飲食能力、提升在地飲食文化理解及對自然環境尊重之教育。"},{"說明":"一、明定辦理學校午餐時應實踐之目標。\n\n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業產品及農業，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之定義。","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善學校午餐之辦理，以達成下列目標：\n\n一、藉適當之營養攝取促進學生成長及健康。\n\n二、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增進學生對本國農業之認識。\n\n三、培養學生良好飲食觀念，使學生具備足以辨別營養、健康飲食之能力。\n\n四、加深有關在自然恩澤上建立飲食生活之理解，以養成對於土地、生命及自然尊重之精神及貢獻環境保護之態度。\n\n五、增進對於國家及各地區優良飲食文化之理解。\n\n六、關於對食品之生產、流通及消費等觀念之理解，提高食品安全衛生之意識。"},{"說明":"一、將學校衛生法二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移至本法第六條，以確認學校午餐輔導會之定位，避免重複規範之問題。\n\n二、鑒於學校資源有限等問題，恐有辦理午餐之困難，爰於第一項規定以輔導為優先。\n\n三、明定學校午餐之稽查責任。","增訂":"第五條　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所轄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並以輔導為優先。\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n\n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說明":"一、明定學校午餐之辦理方式。\n\n二、明定自辦午餐之學校應雇用校廚。\n\n三、校廚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增訂":"第六條　學校得以自辦、委託予其他學校、委外、外訂等方式辦理學校午餐，辦理方式由學校午餐委員會決定之。\n\n學校自辦學校午餐者，應配置適當數量學校廚工（以下簡稱校廚）。\n\n校廚之資格、應配置人數及其它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說明":"一、明定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設置廚房，並鑒於學校午餐之辦理，除廚房外尚須其他設施設備配合，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設置、維護或改善所需之設施設備。\n\n二、明定對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之午餐補助。","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學校自辦午餐。其學校午餐所需設施之設置、維護或改善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補助之。\n\n中央主管機關因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地區學校之需要，應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午餐，並得視需求輔導區域內鄰近學校建立聯合供餐廚房，優先採用在地食材。\n\n第一項及前項相關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依據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一，40班以上設置一名營養師，查現行全國班級數統計資料，達40班以上學校僅佔全國學校數不到20%，食安把關城鄉失衡。\n\n二、查日韓兩國之學校給食法，學校營養師為正式員額，每校均有員額設置，意即校校均有營養師，然我國現行人力配置嚴重落後其他國家，故參照日韓兩國學校午餐法規，將學校營養師應屬編制內人員，營養師業務除了管理廚房及督導午餐衛生安全之外，並包括學童健康飲食教育，故無論以何種午餐辦理模式為何，學校顯有設置專職學校營養師之必要。然考量財政資源有限，故定為學校規模達二十班以上者至少置營養師一人，二十班以下學校則由地方政府訂定合聘之標準。\n\n三、為妥善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營養師，統籌轄區內學校午餐業務。","增訂":"第八條　國民中小學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六十班以上者，增加營養師員額一人；班級數未達二十班之學校，應跨校聯合聘任營養師，其設置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之。\n\n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至少二人以上，負責統籌所轄學校午餐業務、營養教育推動及督導未設置營養師學校之午餐辦理。"},{"說明":"一、本條文第一項之國民中小學含完全中學之國中部。\n\n二、明定學校營養師之資格與職掌。\n\n三、依營養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營養師應親自執行其職務。若因故長期不能執行職務，將對學校午餐之健康安全事宜導致妨害。故明定學校營養師長期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資格。","增訂":"第九條　國民中小學應設置專職學校營養師，由取得營養師證照者擔任，負責營養管理、午餐衛生管理、健康飲食教育之督導及執行。學校營養師職掌如下：\n\n一、依學生成長過程所需設計膳食供應內容。\n\n二、學校午餐衛生安全督導。\n\n三、膳食管理及執行。\n\n四、健康飲食教育之規劃與實施。\n\n五、個別對象之營養衛教及諮詢。\n\n學校營養師因故長期不能執行職務時，應聘雇具營養師證照者代理其職務。"},{"說明":"明定學校應設置專責之午餐秘書，辦理學校午餐相關行政業務。","增訂":"第十條　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設置專職午餐秘書若干人，職掌如下：\n\n一、統籌規劃學生午餐工作。\n\n二、食材登錄。\n\n三、午餐業務管理。\n\n四、辦理學校午餐食材及維護管理所需物品之採購。\n\n五、學校午餐相關補助申請。\n\n六、其他午餐行政業務。\n\n其相關設置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學校應進行健康飲食教育及學校營養師應實施健康飲食教育及應含括之教育內容。","增訂":"第十一條　學校應進行健康飲食教育。\n\n學校營養師應配合所在地區飲食文化、農產業及自然環境及生態，規劃、實施健康飲食教育。"},{"說明":"一、明定學校午餐應依學校午餐內容物基準規劃設計菜單。\n\n二、明定學校午餐應視需求供應蔬食餐。\n\n三、明定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措施及規定。","增訂":"第十二條　學校辦理午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設計菜單，確保膳食之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學校應視學生需求供應蔬食餐。\n\n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n\n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n\n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n\n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應學校營養師及校廚應於受雇前接受健康檢查，其檢查標準準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對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之規定。\n\n學校營養師、午餐秘書及校廚每年應參加衛生安全講習至少八小時。"},{"說明":"鑒於法規之整合性，將學校衛生法二十三條之三條之規定移至本法，以明確學校午餐採購之規範。","增訂":"第十三條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說明":"一、鑒於法規之整合性，將學校衛生法二十三條之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移至本條第一項。\n\n二、為防堵學校透過辦理學校午餐求取不當利益，故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制訂本法第二項。","增訂":"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n\n學校不得要求供應午餐食材業者及團膳廠商提供支應學校活動或措施所需之經費等不當行為或回饋。"},{"說明":"一、明定主管機關得仿效日本學校給食法之規定設置食材供應平台。\n\n二、設置食材供應平台，可有助於落實源頭管理、穩定供應學校午餐物資、普及與充實學校供餐及推行飲食教育、保障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等，提供安全、安心之午餐食材，並可改善學校業務人員獨自承擔採購業務及招標不易之困境。\n\n三、為實現吃當令、吃在地之目標，明定得納入學校自行生產或鄰近產地之農產品為學校午餐食材。","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設置食材供應平台，以落實源頭管理、穩定供應學校午餐物資以利學校供餐。\n\n學校自行生產或產地鄰近學校其生產方式安全無虞之農產品得納入學校之食材供應來源。"},{"說明":"一、鑒於法規之整合性，將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範移列至本法。\n\n二、明定學校午餐禁止使用基改食品及優先採用我國優良農業產品。","增訂":"第十六條　學校午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弱勢學生之補助。","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學生之午餐相關費用。"},{"說明":"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授權。","增訂":"第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