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4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07/110430080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07/110430080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07/110430080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300807/110430080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3-36,2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0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07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26070100400"}],"議案名稱":"「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黃國書"],"連署人":["王美惠","賴惠員","李昆澤","莊瑞雄","何志偉","吳秉叡","陳秀寳","羅美玲","蔡易餘","湯蕙禎","陳素月","張廖萬堅","陳歐珀","余天","邱泰源","江永昌","蘇巧慧","郭國文","鍾佳濱","洪申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7:38: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6296號","laws":["02815"],"提案編號":"1021委26296","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為因應未來全球趨勢，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發展與跨部會整合，將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加強跨部會之科學發展相關政務推動與合作，爰提出「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科學技術發展攸關國力，而在當今之發展趨勢下，科學技術之進展在不同領域中均扮演重要角色，並橫跨各部會之業務。因此原科技部將科技業務集中在單一部會下之構想已不敷現今之需求。因此將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統籌協調跨部會資源共謀科技發展之推動，實有必要，爰提出「科技部組織法」之修正，草案要點分列如下：\n一、修正本法之名稱。\n二、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並調整本會成立之目的。（本法第一條）\n三、調整本會之職掌。（本法第二條）","對照表":[{"law_id":"02815","law_name":"科技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科技部組織法","說明":"一、鑑於科技研究之發展乃橫跨各部會，台灣科技發展之需，實須廣納不同意見以利台灣科技發展之促進。單一之科技部難以作為跨部會之平台。因此，而有將科技部轉型之必要。\n\n二、相較於「部」，委員會更適宜進行跨部會之協調與統籌，因此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1","說明":"一、修正名稱之理由如修正名稱之說明所述。\n\n二、修正本會之設立目的，包括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修正":"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n\n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n\n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n\n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n\n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n\n六、發展科學園區。\n\n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n\n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9-11-26-修正:2","說明":"一、將本部修正為本會。\n\n二、鑑於本會之任務為統籌協調各部會共同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之發展，爰修正本會之職掌，將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事項納入。\n\n三、為避免我國科技外流或遭竊取，爰將國家科技成果之保護列為本會職掌。\n\n四、為利產業前瞻技術與學研新創之發展，對未來科學研究趨勢之評估應先行，已掌握適當之發展方向，爰於第一項第五款增列對科學研究發展趨勢之評估。\n\n五、科學研究之發展不能欠缺人才，故將促進人才培育列為本會之職掌，另為讓不同性別、世代能在國家科研發展攜手並進，亦將平等發展之推動列為本會之職責。爰增列第八項，後項次逐項遞增。\n\n六、既為國家之科學技術發展，相關成果應為全體國民所知，故修正第一項第九款，納入科學技術之普及，以利科研成果之全民共享。","修正":"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n\n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成果之保護及管理考核。\n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n\n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n\n五、科技研究發展趨勢之評估與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n\n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n\n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n\n八、促進國家科學研究人才培育及平等發展。\n九、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應用及普及事項。"},{"現行":"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3","說明":"一、因由部改為委員會，故部長與次長修正為主委與副主委。\n\n二、為利跨部會協調，爰規定主委須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n\n三、增訂本條第二項，規範委員之人數與組成。","修正":"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n\n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現行":"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4","說明":"將部改為會。","修正":"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9-11-26-修正:5","說明":"將部改為會。","修正":"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n\n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現行":"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n\n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6","說明":"將部改為會。","修正":"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n\n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現行":"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7","說明":"一、將部改為會。\n\n二、為保障組織彈性，故不明列業務單位名稱。","修正":"第七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現行":"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8","說明":"將部改為會。","修正":"第八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現行":"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4-01-07-制定:9","說明":"將部改為會。","修正":"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815:02815:2019-11-26-修正:10","說明":"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修正":"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4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