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4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162/11023011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507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24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1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3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38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蔡易餘","陳秀寳","邱泰源","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莊競程","王美惠","黃秀芳","蘇巧慧","高嘉瑜","趙正宇","陳素月","王定宇","周春米","羅美玲","蘇治芬","江永昌","陳瑩","賴品妤","許智傑","賴瑞隆"],"mtime":"2024-01-18T17:38:4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6298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6298","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陳秀寳、邱泰源、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職業運動在全球已然形成一個龐大的商業市場，其中又以北美及歐洲的職業運動發展最為成熟，目前台灣唯一的職業運動只有棒球，為促進我國體育產業發展職業化。爰此，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職業運動具有教育（對基層選手在技術及人格上的示範作用）、經濟（運動產業全體的經濟活動具有帶動功能）、社會（為地域社會提供一個共識凝聚及文化交流的平台）三方面的機能。\n二、藉由成功的職業化以及產業化，可增加我國優秀運動員之出路、提升運動選手整體待遇，並提升國人對體育運動支關注及支持，從而提升我國體育運動界之整體發展水準。\n三、根據統計數據顯示，球員成本約占職業球團總支出的50%至60%，已造成球團經營之沉重財務壓力，鼓勵企業捐贈將有利於提高球員薪資。","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文新增。\n\n二、我國目前擁有職業運動聯盟之運動種類並不多，至今，僅有棒球一項，籃球方面，經歷了1994~1999年間中華籃球聯盟（CBA）的興衰，於2003年以準職業方式重新成立聯盟，然而至今尚未正式職業化。\n\n三、為了促進我國優秀運動員之出路、提升運動選手整體待遇，提升我國體育運動界之整體發展水準，成功的職業化以及產業化為推動職業運動的動力。","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棒球、壘球、足球、排球、籃球等具產業性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五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4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