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4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世杰","何志偉","林楚茵"],"連署人":["賴惠員","江永昌","許智傑","陳秀寳","湯蕙禎","劉世芳","沈發惠","羅致政","吳玉琴","陳素月","李昆澤","王美惠","莊競程","陳明文","趙天麟","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7:38: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26299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26299","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何志偉、林楚茵等20人，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等相關文化物品，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進入臺灣地區，並授權主管機關擬訂許可辦法。惟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其相關業務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由文化部承接。為使本條例規範內容與現行行政院組織架構一致，擬將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主管機關修正為文化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36年5月2日成立，其職掌包含闡明國家政策、宣導政令政績、向國內外發布重要新聞等業務。惟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因應行政院組織架構調整，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將有關出版產業、流行音樂產業、電影事業、廣播電視事業、兩岸交流業務等業務併入文化部。\n二、原行政院新聞局已應組織改造，相關業務皆以裁併，相關法規也應配合主管機關之調整，而予以修正。為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範內容與現行行政院組織架構一致，擬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文化部。","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n\n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5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查行政院新聞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裁撤，其相關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等業務由文化部承接，爰將主管機關修正為文化部，以符合我國政府組織架構之現狀。","修正":"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n\n前項許可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4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