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08070204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0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畜牧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世杰"],"連署人":["賴惠員","江永昌","許智傑","王美惠","陳秀寳","劉世芳","沈發惠","羅致政","吳玉琴","林楚茵","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素月","李昆澤","湯蕙禎","莊競程","陳明文","何志偉","趙天麟","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7:38: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6號委員提案第26301號","laws":["03128"],"提案編號":"1556委26301","案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0人，鑑於我國鵪鶉在養數及飼養場逐年穩定成長，所產鵪鶉蛋已為我國民眾習慣食用食品，亦成為我國家禽外銷產品之一且具相當產值；惟我國政府尚未將鵪鶉飼養產業列為法律規範之對象，無論是育種、飼育、飼料、防疫等相關制度應確實建立，避免成為我國家禽防疫漏洞，影響國民健康及產業價值。爰此，擬具「畜牧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畜牧法係為輔導我國畜牧事業，防範畜牧污染，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特別制定之法律。\n二、查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9年統計，近5年我國鵪鶉飼養場場數逐年穩定攀升，場數自105年50場攀升至109年（第3季）56場；鵪鶉飼養隻數則是達到205萬餘隻，概分布於彰化縣、嘉義縣、臺南市及屏東縣等地，主要係為產蛋用之目的。又查中華民國鵪鶉協會108年統計，鵪鶉蛋於我國銷售通路以傳統市場占40%，團膳業者占30%，罐頭製品占13%及加工滷味11%為主，餘為超市及網路購物等共6%；另每年外銷量約100萬噸，產值近新臺幣2億元。\n三、然我國農政單位尚未於畜牧法將鵪鶉列為法定管理之家禽，除未建立產銷溯源制度、飼養飼料規範及營養、育種管理制度等，亦恐形成我國政府規劃及處理禽流感病病毒感染或傳播防治等對策之漏洞，影響國民健康甚鉅。雖農業委員會業於108年指定鵪鶉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惟現未明列於本法規範範圍，法定作為未臻明確。\n四、綜上，擬具「畜牧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案。","對照表":[{"law_id":"03128","law_name":"畜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畜牧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n\n二、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n\n三、畜牧場：係指飼養家畜、家禽達第四條所訂規模之場所。\n\n四、屠宰場：係指依本法設立或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動物屠宰處所。\n\n五、種畜禽：係指供繁殖用之家畜、家禽。\n\n六、種源：係指與種畜禽有關之遺傳物質如精液、卵、種蛋、胚、基因、及經遺傳物質轉置或胚移置所產生之生物。\n\n七、種畜禽業者：係指從事種畜禽或種源之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之事業者。\n八、種畜禽生產場所：係指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種畜禽、種源之場所。\n\n九、畜牧團體：係指與畜牧或獸醫之研究、發展、生產、供銷等有關之學會、基金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law_content_id":"03128:03128:2010-11-05-修正:4","說明":"一、依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9年12月30日）調查統計，近5年我國鵪鶉飼養場場數逐年穩定攀升，場數分別為105年50場、106及107年53場、108年61場及109年56場。另查農業委員會農業統計資料畜禽產品飼養數量統計，109年第3季鵪鶉在養數量約205萬餘隻，概分布於彰化縣、嘉義縣、臺南市及屏東縣等地，9成為產蛋用鵪鶉，僅少數為肉用目的。\n\n二、又依中華民國鵪鶉協會（108）調查統計，鵪鶉蛋在我國銷售通路以傳統市場占40%，團膳業者占30%，罐頭製品占13%及加工滷味11%為主，餘超市及網路購物等共6%；另每年外銷量約100萬噸，產值近2億（商毓銘，107）。\n\n三、儘管我國鵪鶉在養數逐年攀升，且不論國內或國外銷售均達一定數量及產值，成為我國及外銷國民眾喜好食物之一，我國農政機關刻未於畜牧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條文規定進行管理，未將鵪鶉列為家禽，除無法建立我國食物產銷溯源制度、規範鵪鶉飼養使用飼料及營養、育種制度相關管理之外，尤甚者，恐形成我國政府規劃及處理禽流感病毒感染或傳播防治等對策及配套措施漏洞。\n\n四、另查農業委員會於108年9月19日以農防字第1081472276號令指定鵪鶉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動物，並訂有撲殺補償相關作業規範，各項防疫處置措施均比照雞、鴨之方式積極處理。惟由於畜牧法未將鵪鶉納入家禽之範疇，致使實務推動工作仍未與一般家禽相同，如農業委員會農業統計資料網未針對鵪鶉建立完整統計資料，農政機關未受法律規範，政府即未有詳實政策作為。\n\n五、據此，我國政府為管理輔導畜牧事業，防範畜牧汙染，促進畜牧事業之發展，業自87年訂頒畜牧法，迄共經6次修正，惟前次修正日期為99年11月24日；於畜牧法前次修正後，我國政府對於鵪鶉畜牧產業管理及輔導作為已漸增加，惟仍未及法律明列動物類別，爰提出本次修法草案，明確並精進政府相關政策作為。","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n\n二、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鵪鶉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n\n三、畜牧場：係指飼養家畜、家禽達第四條所訂規模之場所。\n\n四、屠宰場：係指依本法設立或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動物屠宰處所。\n\n五、種畜禽：係指供繁殖用之家畜、家禽。\n\n六、種源：係指與種畜禽有關之遺傳物質如精液、卵、種蛋、胚、基因、及經遺傳物質轉置或胚移置所產生之生物。\n\n七、種畜禽業者：係指從事種畜禽或種源之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之事業者。\n\n八、種畜禽生產場所：係指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種畜禽、種源之場所。\n\n九、畜牧團體：係指與畜牧或獸醫之研究、發展、生產、供銷等有關之學會、基金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08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