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2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4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4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連署人":["郭國文","沈發惠","吳思瑤","洪申翰","黃國書","陳秀寳","蘇巧慧","蔡易餘","陳明文","管碧玲","張宏陸","吳秉叡","陳素月","張廖萬堅","賴瑞隆","王美惠","邱泰源","邱議瑩"],"mtime":"2024-01-18T17:39: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3-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26305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26305","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20人，鑒於姓名之正確表示實為姓名權、人格權之核心內涵，而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與中文讀音殊異，為保留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並期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爰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原住民使用傳統姓名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不限於取用中文姓名、使用中文文字，得選擇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n二、為體系一貫，明文規範臺灣原住民使用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者，得使用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n\n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2","說明":"鑒於姓名之正確表示實為姓名權、人格權之核心內涵，而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與中文讀音殊異，為保留原住民傳統姓名之讀音，並期使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爰增訂第三項使臺灣原住民於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得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原住民族文字單獨登記。","修正":"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n\n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n\n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姓名，得使用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不受前二項之限制。"},{"現行":"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n\n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4","說明":"為體系一貫，爰明文規範臺灣原住民使用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者，得使用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修正":"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n\n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