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2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4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4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連署人":["郭國文","黃國書","陳明文","張宏陸","陳素月","賴瑞隆","王美惠","邱議瑩","洪申翰","吳思瑤","蔡易餘","張廖萬堅","邱泰源","沈發惠","蘇巧慧","陳秀寳","吳秉叡"],"mtime":"2024-01-18T17:39: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26316號","laws":["04667"],"提案編號":"234委26316","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等19人，為使軍公教人員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之課稅規定趨於一致，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務條例」有關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免納年度薪資課稅規定之變更，並增訂退撫基金比照各政府基金均免納各項稅捐之規定，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本條例之法源「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業已由新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所取代，因此配合修正第一條第一項；另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布施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n二、為配合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已將撫慰金改為遺屬金，另原經審查支領撫慰金之案件仍稱撫慰金且有持續支領月撫慰金者，爰修正第四條配合增加支付項目用語，並保留撫慰金文字；另，現行條文但書規定業已明定於「公務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八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條例」第六十八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爰予以刪除但書規定。\n三、現行第九條有關領取依本條例領取之退休金等免納所得稅部分，除配合本條例第四條修正酌作文字修正；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條例」第八條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有關軍、公、教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納入年度薪資收入免課所得稅之修正，爰修正本條條文所定退休金等退撫給與免稅規定；同時為避免現職及已退之軍公教與政務人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因已納入年度所得收入課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所領退休金等退撫給與又被課稅，因此對於本法修正施行所繳納退撫基金費用所計得之退休金等退撫給與及孳息部分仍免納所得稅；比照各項政府機關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四條、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七條及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收入均免課稅捐。\n四、現行第十二條有關本條例施行日期部分，為符法制，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實施與文字修正部分，第一條與第四條配合該法之施行追溯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有關軍、公、教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納入年度薪資收入免課所得稅之修正定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對照表":[{"law_id":"0466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六項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制定本條例。\n\n政務官、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law_content_id":"04667:04667:1994-12-13-制定:1","說明":"一、因本條例法源「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業已由新公布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所取代，因此配合修正第一項。\n\n二、配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公布施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n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現行":"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但下列各項加發仍應由各級政府另行編列預算支付：\n一、因公或作戰傷病成殘加發之退休（職）（伍）金。\n二、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n三、勳章、獎章及特殊功績加給之退休（職）（伍）金、撫卹金。\n四、公務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自願提前退休加發之退休金。\n五、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n六、依軍人撫卹條例規定加發之撫卹金。","law_content_id":"04667:04667:1994-12-13-制定:4","說明":"一、配合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已將撫慰金改為遺屬金，另原經審查支領撫慰金之案件仍稱撫慰金且有持續支領月撫慰金者，爰配合增加支付項目用語，並保留撫慰金文字。\n\n二、另，現行條文但書規定，業已明定於「公務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八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條例」第六十八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爰予以刪除。","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現行":"第九條　第一條所定人員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免納所得稅。","law_content_id":"04667:04667:1994-12-13-制定:9","說明":"一、配合本條例第四條修正酌作文字修正。\n\n二、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條例」第八條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有關軍、公、教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納入年度薪資收入免課所得稅之修正，爰修正本條條文所定退休金等退撫給與免稅規定；同時為避免現職及已退之軍公教與政務人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因已納入年度所得收入課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所領退休金等退撫給與又被課稅，因此對於本法修正施行所繳納退撫基金費用所計得之退休金等退撫給與及孳息部分仍免納所得稅。\n\n三、比照各項政府機關如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四條、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七條及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收入均免課稅捐。","修正":"第九條　第一條所定人員或其遺族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遺屬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部分，屬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付基金費用年資所計得部分，免納所得稅。\n\n退撫基金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入，均免課稅捐。\n前項退撫基金免課稅捐施行前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4667:04667:1994-12-13-制定:12","說明":"為符法制，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實施與文字修正部分，第一條與第四條配合該法之施行追溯至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有關軍、公、教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納入年度薪資收入免課所得稅之修正定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