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2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4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4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132/11143011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20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及委員林昶佐等16人分別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7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1300"}],"議案名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7:39:4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2-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6322號","laws":["07149"],"提案編號":"1150委2632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我國大法官於2017年作成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我國立法院亦於2019年通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本法），透過本法保障相同性別之二人得以締結婚姻，得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惟本法第二十條，有關收養之規範，僅就同性配偶收養他方配偶之親生子女明文規定，同性配偶未能如異性配偶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之養子女，似有違大法官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與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我國收養子女，依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不分性別、性傾向均得向收出養媒合機構申請收養子女，不論同性或異性婚姻與收養自由，均應受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條自由權與平等權之保障，且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及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出養與否之考量，非基於收養人為同性配偶或異性配偶，爰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49","law_nam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law_content_id":"07149:07149:2019-05-17-制定:20","說明":"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以及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婚姻自由及收養自由均為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個人自由權，又法律之規範應受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拘束，不應基於性傾向而有法律上之差別對待。\n\n二、我國大法官於2017年作成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我國立法單位亦於2019年通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本法），透過本法保障相同性別之二人得以締結婚姻，得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惟本法第二十條，有關收養之規範，僅就同性配偶收養他方配偶之親生子女明文規定，限制同性配偶收養他方養子女以及共同收養子女，使同性伴侶為了收養子女而不敢結婚，造成同性伴侶雙方失去配偶間的法律關係保障外，縱使收養子女後再登記結婚，其配偶與子女間仍無法成立法律上親子關係，對於親權行使造成阻礙，似有違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之兒童最佳利益。\n\n三、為使本法符合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之兒童最佳利益，爰提出本條之修正：同性伴侶締結婚姻後，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2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