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2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8/LCEWA01_100308_004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8/LCEWA01_100308_004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0932/11023009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會期":"10-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16","2021-04-20"],"會議代碼":"院會-10-3-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2-1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4-2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0426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31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陳椒華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billNo":"1100428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太空發展法草案」案。","billNo":"110022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3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1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0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1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6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3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2000"}],"議案名稱":"「太空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椒華"],"連署人":["邱顯智","王婉諭","呂玉玲","陳秀寳","陳亭妃","蘇治芬","李德維","鄭正鈐","溫玉霞","李貴敏","高虹安","林文瑞","張育美","林奕華","劉建國","張其祿","蔡壁如"],"mtime":"2024-01-18T17:39: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16","last_time":"2021-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8","會期":3,"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6324號","laws":["07184"],"提案編號":"1021委26324","案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為推動我國發展太空產業之發展及兼顧保護環境及自然資源，並促進國民對國家太空政策之知識及理解，針對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太空活動、太空產業、太空活動產生之廢棄物管理及太空事故之處理等事項明訂相關規範，爰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84","law_name":"太空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太空發展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一、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我國近年來於太空科學研究、相關產業發展進步迅速，不僅已逐步有自製衛星之能力，同時亦已有初步之太空產業鏈；又太空事務發展為一全新之領域，涉及複雜之管理，亟需要完善之法制基礎，建構相關發展體制。太空產業之發展應兼顧環境之維護，本領域為專業之科學領域，除人才培育外，應透過教育及宣傳以建構國民對太空領域之知識及基礎。且太空科技產業之發展，如行動通訊涉及之資訊權、太陽風暴之觀測、災害防救之預警等，對國家之科技進步、國民生活福祉之提升極為重要；先進國家亦多訂立有相關專法，組設專責機構推動太空事務發展；我國自應及早進行相關法制規範，爰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保護環境與自然資源，健全太空意識，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本法所規範事項，包含發射作業、太空產業發展等不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職掌之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本法用詞之定義。\n\n二、現行發射太空載具之方式，除從地面進行外，亦可採海上平台或利用空中發射為之。空中發射方式得以飛行器（如飛機）將火箭運載到高空後拋出發射，在此空中發射之態樣下，該飛行器與火箭均屬發射載具，爰於第二款規範。\n\n三、第三款所稱太空飛行器，係指得於太空中運作之飛行器，例如無人之太空探測船、載人之太空梭或太空飛機。\n\n四、有關第五款太空事故之認定，須為發射載具於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於運行過程中所發生者，具體之個案由負責調查太空事故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認定，併予敘明。","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路、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n\n二、發射載具：指為進行太空活動，發射太空載具或儀器設備之火箭或飛行器，含實驗性質之高空探測火箭。\n\n三、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無人或載人之太空飛行器及其酬載。\n\n四、太空產業：指包含太空載具發射、太空科學研究、太空相關（與地面接收）設備製造、衛星應用服務（含營運）及透過太空活動所衍生之新型態服務產業等領域。\n\n五、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之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n\n六、發射場域：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說明":"為順利推動國家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定明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增訂":"第四條　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說明":"一、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掌理事項。\n\n二、為執行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核發發射許可及訂定太空活動之國際合作交流計畫，並考量此類事項之專業性及技術性，爰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以符實際需要。","增訂":"第五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訂。\n\n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宣導。\n\n三、發射場域之統籌協調及監理。\n\n四、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n\n五、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n\n六、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n\n七、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n\n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說明":"從事太空發展必須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太空發展應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說明":"依「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太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The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第九條規定，任何國家從事太空活動，須避免使太空環境遭受有害之污染或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之變化。從事太空活動，應依國內各項環保法規，保護國內環境安全，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七條　太空發展應以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為原則，確保國內、國際及太空之環境安全，減少對環境之不利影響。"},{"說明":"從事太空活動所需之發射場域，可能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以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八條　太空發展相關事項，如有涉及原住民族權益者，應以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為原則，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辦理。"},{"說明":"太空發展涉及專業科學知識體系，同時亦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資源、預算，並與民生安全及社會秩序有關；因此，太空發展應以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為原則，以促進國民之理解與支持，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九條　太空發展應以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為原則。"},{"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說明":"一、為管理太空活動及確認太空事故之責任歸屬，參酌「關於登記發射進入外太空客體公約」（The 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於第一項定明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應辦理登錄之情形。\n\n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處理登錄案件之期限。\n\n三、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自發射後即須進行嚴密之追蹤管理，其返回大氣層內更須保障其安全性；為統一太空載具、發射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作業規範，爰於第三項定明相關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增訂":"第十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n\n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n\n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n\n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n\n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n\n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鑒於發射發射載具之行為可能涉及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等事項，爰於第一項定明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前，應先辦理登錄，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之資料，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申請許可，經主管機關審核並取得許可後，始得實施。另韓國「太空發展推廣法」及日本「人造衛星發射及管理法」亦有相關規定。\n\n二、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之期限。\n\n三、申請許可之程序、廢止許可事由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四、第四項定明發射載具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標準公告之。","增訂":"第十一條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依前條規定辦理登錄後，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之資料，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n\n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n\n第一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程序與基準、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發射載具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標準公告之。"},{"說明":"一、發射場域為從事太空活動之基礎建設，由於合適地點須經專業之科學判斷，且安全措施均須以最高規格為之，應由主管機關協助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所需用地進行設置，提供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使用，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第二項定明發射場域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第四條之專責法人負責營運及管理。\n\n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設置發射場域，須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對受限制者而言，其權益將受到限制，應視限制程度給予適當之補償及回饋，爰為第三項規定。\n\n四、第四項定明發射場域土地之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二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設置發射場域，主管機關應協助取得所需用地。\n\n前項發射場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n\n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運用太空載具所獲取之資訊性質特殊，政府有特別規範之必要，日本「宇宙基本法」及韓國「太空發展推廣法」亦有相關規定。\n\n二、若為執行政府資助計畫而取得之資訊，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與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歸屬及管理之；而其他個人、法人或團體所取得之資訊，為利太空產業發展，仍應歸屬該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美國商業太空發射競爭法案（Commercial Space Launch Competitiveness Act）亦有相關規定，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考量第一項資訊或外國個人、法人或團體在我國境內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包含大氣層、地殼、地函、地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有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影響重大之情形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使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以兼顧國家及公共利益，爰為第二項規定。\n\n四、第三項定明第二項給予補償之程序、金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五、有鑑於戰爭時期之軍事為特殊情況所需之資訊，事涉國家安全及緊急措施之需，爰於第四項規範，基於特殊情況不受本條之限制。","增訂":"第十三條　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屬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n\n前項資訊或外國個人、法人或團體在我國境內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n\n一、增進國家重大利益。\n\n二、涉及國家安全。\n\n三、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n\n前項給予補償之程序、金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基於戰爭時期之軍事或緊急處分需求所需之資訊，不受本條之限制。"},{"說明":"一、太空發展係為專業之科學知識領域，政府需投入龐大資金與預算資源，故獲得國民對國家太空發展政策之支持益顯重要。鑑此，政府應透過教育、宣傳等管道，使國民瞭解我國太空發展之現況及願景，並培育太空產業發展所需之人才。\n\n二、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亟需政府扶植與民間投入參與，相關具體事項包含民間投資、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之獎勵措施、協助與國際接軌、人才培育、新創事業輔導等，爰定明中央政府應推動相關事項。\n\n三、應加強太空活動資訊管理及所產生廢棄物之管理及防治。","增訂":"第十四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部會，推動下列事項：\n\n一、加強與太空相關之教育課程與政策宣傳，促進國民對太空之認識與理解。\n\n二、鼓勵與促進民間參與太空事業之投資。\n\n三、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基礎科學、太空零組件開發測試、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取得資訊之近用與安全技術，並提供必要之獎勵措施。\n\n四、協助關聯產業發展及國際接軌。\n\n五、培育太空產業發展所需之人才。\n\n六、輔導育成太空新創事業。\n\n七、太空活動資訊管理。\n\n八、太空活動所產生廢棄物之管理及防治。\n\n九、其他促進太空產業發展之事項。"},{"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太空事故之處理"},{"說明":"一、參酌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一條之一有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飛航安全責任之規定，於第一項定明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太空事故之損害賠償責任。\n\n二、太空活動如發生太空事故，應採取必要之處置措施，爰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中止計畫或廢止其發射許可。\n\n三、第三項定明限期改善之期限、中止計畫之事由、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五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發生太空事故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n太空活動涉及太空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令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中止計畫或廢止其發射許可。\n\n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中止計畫之事由、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考量發射載具之發射有較大風險，應要求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就發射所涉太空事故之損害賠償提供充分之保障，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第二項定明在保險或保證期間內，有停止、終止或變更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事由或內容者，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並應於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或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通知主管機關，未通知者得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訂定辦法之規定廢止發射許可。","增訂":"第十六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得實施發射。\n\n前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財務保證之保證人，在保險或保證期間內，有停止、終止或變更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事由或內容者，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或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通知主管機關；未通知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廢止發射許可。"},{"說明":"鑒於太空活動可能致生大規模之損害，為鼓勵產業發展並平衡從事太空活動者所負擔之責任，爰參酌韓國「太空損害賠償法」之最高賠償金額為兩千億韓元，定明參與太空活動者所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最高限額，但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惟如係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則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增訂":"第十七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並得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n\n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n\n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第一項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之限制。"},{"說明":"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成立，專責調查航空、鐵道、水路、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考量太空事故涉及重大運輸事故範疇，爰明定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增訂":"第十八條　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罰　　則"},{"說明":"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增訂":"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說明":"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之處罰。","增訂":"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說明":"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增訂":"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附　　則"},{"說明":"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2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