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4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周春米","何志偉"],"連署人":["羅美玲","湯蕙禎","吳思瑤","黃國書","莊競程","吳秉叡","林俊憲","鄭運鵬","沈發惠","張廖萬堅","邱議瑩","陳秀寳","江永昌","洪申翰","蘇巧慧","邱泰源","賴品妤","蔡易餘"],"mtime":"2024-01-18T17:32: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1-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6338號","laws":["04565"],"提案編號":"445委26338","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何志偉等20人，為使職務評定評核能確實執行，以落實覈實評核之精神，爰提出「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法官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公布施行後，法官已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核規定，而以職務評定予以評核其年度表現。惟職務評定結果，法官法第七十四條僅有評定為「良好」晉級之規定，司法院及法務部按反面解釋，認僅尚有未達良好之情形，致目前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僅有評定為「良好」、「未達良好」二種，且評定為良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至九十八點多，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喪失區辨功能及激勵效果。\n二、為使職務評定評核能確實執行，爰修正法官法第七十四條對於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獎懲內涵，除原有之「良好」、「未達良好」二種外，新增「適任」等次，以有所區隔，落實覈實評核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四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獎金折半發給。\n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前項之獎金外，晉二級。\n\n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n\n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1-06-14-制定:82","說明":"一、法官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公布施行，法官已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核規定，而以職務評定予以評核其年度表現。惟職務評定結果，本條僅有評定為「良好」晉級之規定，司法院及法務部按反面解釋，認僅尚有未達良好之情形，致目前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僅有評定為「良好」、「未達良好」二種，且評定為良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至九十八點多，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喪失區辨功能及激勵效果，為使職務評定評核能確實執行，爰修正本條對於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獎懲內涵，以落實覈實評核之精神。\n\n二、職務評定結果應由二分法修正為三等次，除原有之「良好」、「未達良好」二種外，新增「適任」等次，以有所區隔，落實考核機制，並配合修正上開三等次獎懲內涵，爰新增本條第二項評列「適任」等次之獎懲結果、第三項評列「未達良好」之獎懲結果。另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八條規定，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新增第四項另予評定之獎懲結果。\n\n三、配合文字修正第七項有關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予晉級之規定。\n\n四、本法修正施行後，於施行前經職務評定為良好，尚未晉二級之年資，如何計算應予規範，俾免新舊法適用之爭議，為免影響其權益，爰增訂第八項規定。","修正":"第七十四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n\n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適任，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獎金。\n\n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n\n法官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經職務評定為適任，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不給與獎金。\n\n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第一項之獎金外，晉二級。\n\n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職務評定為良好，尚未晉二級之年資，與修正施行後，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之年資，併計適用第五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