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5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201060/110420106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19-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分別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2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800"}],"議案名稱":"「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溫玉霞","翁重鈞","萬美玲","林文瑞","賴士葆","張育美","林為洲","游毓蘭","吳怡玎","鄭正鈐","羅明才","魯明哲","李德維","吳斯懷","林德福","謝衣鳯"],"mtime":"2024-01-18T17:32: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1-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33號委員提案第26347號","laws":["03110"],"提案編號":"33委26347","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有鑑於國人飼養伴侶動物日漸興盛，動物醫院的開設也日益增多，目前全國的動物醫院約有1,600間，顯見民眾對於動物醫療品質與權益愈加重視。是故，本提案考量飼主對於飼養動物之醫療權益，爰提出「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提供病歷摘要等診療證明文件」訂定之法源依據以保護動物醫療權益，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外，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上開選擇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所負擔之費用由主管機關訂定之。藉此修法提升飼主對於伴侶動物之醫療權益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維護動物醫療權益，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爰以修正，並明定提供上開文件所需費用，並由飼主負擔，所負擔之費用由主管機關訂定之。\n二、本提修正新增獸醫師對於飼主所要求之病歷摘要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並明定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由飼主負擔，所負擔之費用由主管機關訂定之。藉此修法提升飼主對於伴侶動物之醫療權益保障。","對照表":[{"law_id":"03110","law_name":"獸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law_content_id":"03110:03110:1995-01-06-全文修正:13","說明":"基於維護動物醫療權益，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爰予修正，並明定提供上開文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所負擔之費用由主管機關訂定之。","修正":"第十一條　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並於主管機關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