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5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3/112430221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3/112430221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3/1124302213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213/1124302213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7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100"}],"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邱志偉","林宜瑾","黃國書"],"連署人":["高嘉瑜","林俊憲","黃秀芳","何欣純","王美惠","賴惠員","陳歐珀","郭國文","羅致政","賴瑞隆","邱議瑩","吳玉琴","許智傑","陳秀寳"],"mtime":"2024-01-18T17:33:2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3-12-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6354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35委26354","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林宜瑾、黃國書等17人，鑑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第二項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過於嚴苛，且未加入流產之項目，損及生育者之保障。爰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請領生育給付之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n\n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n\n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n\n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05-26-修正:45","說明":"本條文第一項取消被保險人需繳付本保險費滿一定期間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修正":"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後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n\n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5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