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陳以信"],"連署人":["李德維","吳斯懷","吳怡玎","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張育美","溫玉霞","廖婉汝","萬美玲","陳雪生","許淑華","翁重鈞","陳超明","徐志榮","魯明哲","曾銘宗"],"mtime":"2024-01-18T17:34: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2-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6363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6363","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陳以信等18人，有鑑於議員服務型態隨時代變遷有所變化，議員助理工作方式、內容亦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有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並要求議員聘用基本助理人數維持問政品質及兼顧議會行政成本等，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議員服務型態與議員助理工作內容多元，在兼顧議會行政成本，並維持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下，取消聘用公費助理上限規定，可使議員用人更有彈性以符合實際之需求，爰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四人；縣（市）議會議員則為二人。\n二、現行規定中，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然縣（市）議員服務人口數，平均約為直轄市議員服務人口數之二分之一，公費助理費用顯然不敷所需，亦難以維持基本問政品質，是應酌予提高為每人每月十二萬元。\n三、實務上，許多助理係以部分工時方式協助議員參與各類地方活動，參照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定義，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然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另為有利於議員吸收人才，刪除有關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又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報議會備查。\n四、議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增訂相關之費用，包括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又因公費助理協助議員參加活動，常有延長工時之情形，衍生之加班費亦一併納入議會編列經費中，以保障公費助理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取消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規定，並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四人；縣（市）議會議員下限為二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n\n二、修正第二項，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費用每人每月增加至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促進問政品質；另增列開放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三分之一之規定；又為有利於議員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有關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上限規定。\n\n三、增列第三項，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報議會備查。\n\n四、原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至第四項，並增訂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係包含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應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以資明確。","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三分之一。\n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