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曾銘宗","費鴻泰"],"連署人":["廖婉汝","吳怡玎","游毓蘭","謝衣鳯","溫玉霞","鄭正鈐","林奕華","翁重鈞","陳以信","鄭麗文","吳斯懷","賴士葆","李德維","李貴敏","林德福","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mtime":"2024-01-18T17:34: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3-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6369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6369","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9人，鑒於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攸關保戶保障，為完善保險業務員工作條件之保障，以避免保險公司「假承攬，真僱傭」之管理，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保險業為金融特許行業，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金融監理所需之相關管理規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然現行實務上「假承攬，真僱傭」之亂象甚多，已侵害保險業務員權益，為避免保險法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賦予保險公司監督管理及考核懲戒其業務員之權利過大，以致嚴重損害保險業務員應有之勞動權益，特提出「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適時妥善維護保險業務員之基本工作權利。\n二、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11-06-14-修正:283","說明":"一、為規範保險業務員招攬行為，現行條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惟實務上常見保險公司以自訂之各項獎懲辦法對業務員進行各項實質管理，已逾越招攬業務之範圍，且業務員少有機會得參與討論、發表意見，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訂之招攬行為無關者，應回歸各公司工作規則或契約中規範之，並於訂定或修正業務員懲處事項時，給予業務員代表參與及陳述意見之機會。\n\n二、現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僅針對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向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惟針對註銷登錄處分欠缺救濟程序，且申訴委員會亦欠缺公正之各方代表參與，為落實保險業務員權益保障，爰明定應設置獎懲委員會審理業務員變更、停止招攬、註銷或撤銷登錄等處分，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n\n三、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三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懲處事項應僅限於保險業務員之招攬行為。\n保險業務員懲處事項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n為審理業務員具體處分事件，有關公會應設置獎懲委員會，由全國性業務員工會代表、保險業產業公會代表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中業務員工會團體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及事後救濟。\n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成、審理方式、範圍、審理決定之執行、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