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10/LCEWA01_1003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10/LCEWA01_100310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會期":"10-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30","2021-05-04"],"會議代碼":"院會-10-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7:27: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30","last_time":"2021-05-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6375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6375","提案人":["吳斯懷"],"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有鑑於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年金請領權在被保險人兄弟、姊妹及孫子女時，設有需受其撫養之條件限制，若被保險人死亡後無符合資格之親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剩餘的差額年金給付將全數充公。惟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請領資格並無「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條件限制，且被保險人在無法定受益人時，仍能透過生前預立遺囑方式指定受益人，相較之下勞保條例不僅有變相懲罰單身之嫌，更無法保障被保險人處理其遺屬年金之意志。爰此，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孫子女、兄弟姊妹須受被保險人扶養之規定，並新增第三項，若被保險人無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曾銘宗","溫玉霞","李德維","翁重鈞","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徐志榮","陳雪生","李貴敏","謝衣鳯","魯明哲","林為洲","廖婉汝","萬美玲","吳怡玎","張育美","游毓蘭","林思銘"],"說明":"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配偶外，得由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未受到「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限制。而勞保、公保皆為社會保險，既然公教人員保險給付並無「孫子女、兄弟姊妹」須受扶養之限制，基於平等原則，勞保條例也應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須受扶養之規定。\n二、在被保險人無法定受益人情況下，應尊重被保險人處理其遺屬年金之意志，容許勞工以生前立遺屬方式指定請領受益人，以保障勞工權益，以免有「懲罰單身勞工」之嫌。","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85","說明":"一、刪除第一項兄弟、姊妹、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之規定，以避免勞工過世後因無符合請領資格之遺屬，致遺屬年金遭充公之狀況。\n\n二、增列第三項，在被保險人無法定受益人情況下，得以生前立遺屬方式指定請領受益人。\n\n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配偶外，得由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並未受到「被保險人生前扶養」的條件限制。而勞保、公保皆為社會保險，既然公教人員保險給付並無「孫子女、兄弟姊妹」須受扶養之限制，基於平等原則，勞保條例也應刪除孫子女及兄弟姊妹須受扶養之規定。","修正":"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n\n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n\n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n\n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n\n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n\n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n\n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n\n(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n\n被保險人無第一項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n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