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修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啟臣等31人、委員范雲等38人、委員高嘉瑜等34人、委員賴瑞隆等31人、委員林俊憲等32人、委員周春米等30人、委員魯明哲等2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2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12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31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38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26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34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31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32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9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9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50702014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周春米","劉世芳","林宜瑾","楊曜","林楚茵","賴品妤"],"連署人":["莊競程","沈發惠","范雲","黃國書","黃秀芳","許智傑","邱議瑩","張廖萬堅","陳素月","郭國文","洪申翰","張宏陸","蔡易餘","江永昌","吳玉琴","賴惠員","邱泰源","湯蕙禎","陳秀寳","余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世杰","李昆澤","羅致政"],"mtime":"2024-01-18T10:17: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377號","提案編號":"1607委26377","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劉世芳、林宜瑾、楊曜、林楚茵、賴品妤等30人，鑒於時代演進，我國年輕世代對於政治關注度普遍提升，且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男性亦有服兵役之義務，卻須年滿二十歲才有投票權，顯見公民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此外，憲法有關國民須年滿二十三歲才具有被選舉權之規定，非但阻礙青年政治參與，更有年齡歧視之疑慮。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調降選舉權門檻為十八歲、被選舉門檻為二十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網路科技、資訊傳播的發展，年輕世代對於政治關注度普遍提升，於學生時期便開始關心公共事務，對於媒體識讀、議題討論與分析能力，相比於威權時期皆有所成長。而投票做為最直接參與政治的方式，現今我國二十歲選舉權的年齡規定，已經實質限制年輕世代的政治參與。\n二、世界各民主國家自一九七零年代以來，即逐漸下調投票年齡門檻。台灣鄰近國家日本與南韓相繼於二零一六與二零一九年下修投票年齡至十八歲。以民主自由做為立國價值的我國，應跟隨此民主發展，調降投票年齡的規定。\n三、除了選舉權之外，綜觀歐美各國近年青年參與政治的實例，我國被選舉權亦有檢討的空間。如二零一五年，二十一歲的Eric Melillo當選加拿大國會議員；二零一八年，二十二歲的Ebba Hermansson當選瑞典國會議員。實際考量亞洲鄰香港、印尼、新加坡、馬來西亞則將被選舉權定為二十一歲，以民主自由價值立國的我國，應斟酌參考較為開放的規定，讓更多的公民都享有被選舉權。\n四、民主國家的國會殿堂，應盡可能的容納社會中各式各樣的聲音。長期以來，我國選舉權與被選舉高門檻的年齡規定，排除年輕世代於體制內參與公共事務的可能性，同時降低政府、政治人物訂定相關青年政策的誘因，嚴重影響年輕世代參與政治的主體性。\n五、現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變動快速，在台灣長期的民主教育下，年輕世代勇於爭取、表達自身未來的生活理想，而政府在制定政策時，亦有考量世代正義、環境永續的必要。爰提出選舉權之行使調降為十八歲、被選舉之權調降為二十歲之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條文新增。\n\n二、接軌國際趨勢，提升青年參政，修改現行憲法權利義務不對等之情形，調降選舉權門檻為十八歲、被選舉門檻為二十歲。","增訂":"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n\n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