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周春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林宜瑾","蔡易餘","湯蕙禎","余天","許智傑","邱泰源","吳玉琴","賴品妤","劉世芳","黃國書","黃世杰","楊曜","洪申翰","張宏陸","黃秀芳","張廖萬堅","陳秀寳","江永昌","邱議瑩","李昆澤","林楚茵","王定宇","郭國文","賴惠員","范雲","莊競程","陳素月","吳秉叡","羅致政","沈發惠"],"mtime":"2024-01-18T10:17: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378號","提案編號":"1607委26378","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2人，鑒於我國第七次修憲，因應時勢減半國會席次，國會席次遂減至一百十三席至今。惟第七次修憲以來已逾十載，立委席次過低之流弊亦為各界所批評。第七次修憲以來，我國區域立委席次與人口比例，每席次所代表人口數超過三十萬人，實為先進民主國家之罕有，對於我國憲政體制產生諸多積弊。如因選區劃分造成嚴重票票不等值之情形；雸又立委囿於席次，專業層面之涵蓋亦有限，致使政策與法案之審議容易流於行政部門之專斷，實不利於民主憲政之健全發展。爰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區域立委席次現行條文明定為七十三席，而我國人口已超過二千三百萬人之譜，換言之，每席所代表的人口超過三十萬人，實為先進民主國家之罕有。\n二、區域立委席次相較於先進民主國家如德國，其聯邦眾議院兩百九十九席之席次，代表全國八千三百萬人口，其每席代表之人口數在二十七萬人上下，相較我國每席區域立委代表超過三十萬人，我國現制顯然有代表人數過高之嫌。亦因立院席次不足產生票票不等值、專業涵蓋不足等流弊。\n三、我國區域立委每席次代表人口數雖普遍超過三十萬人，但亦有部分選區因其地理隔絕性，故以較少人口數選一席立委，最低一席立法委員所代表之人口數差距與最多之一席所代表人數高達三十倍，形成票票不等值之制度缺失，有違民主憲政平等原則之精神。\n四、立委席次偏低流弊情況亦造成立委專業涵蓋性不足，於政策、法案審議之時，亦可造成行政部門過度主導法案，造成審議之空洞化，不離於國會監督權之行使。\n五、世界各先進民主國家席次所代表之人口數，每席所代表之人口數多半在十五萬至二十萬之間，而德國聯邦眾議院之選制與席次分布，普遍為學界之好評，且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與我國制度較無扞格，爰參照德國聯邦眾議員之議席數，調整我國國會議員之議席數，希其每席代表人口能降至三十萬人以下。故，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立委人數為八十七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六、另為加強原住民族之席次代表性，修正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各四人。\n七、因應席次調整並為促進國會議員之專業涵蓋性，修正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共四十人。\n八、立法委員自第十一屆起一百三十五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我國立委席次與人口比，每席次所代表人口數超過二十萬人，高居世界第十四，若以單一國會國家而言，更是名列世界前五。\n\n三、立委席次過低亦致使立法院專業涵蓋不足，政策與法案之審議容易流於行政部門之專斷，難起監督之效，不符權力分立之憲政精神。\n\n四、另，我國立委席次過低，亦造成票票不等值，最低一席立法委員所代表之人口數差距與最多之一席所代表人數達三十倍之譜，有違憲法保障平等之精神。\n\n五、另，以區域立委而言，我國席次現為七十三席，以人口數計算之，每一席之代表人數高達三十一萬人。\n\n六、參照世界各先進民主國家席次所代表之人口數，每席所代表之人口數多半在十五萬至二十萬之間。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自第十一屆起，調整立法委員席次至一百五十人。\n\n七、區域立委席次參照德國聯邦眾議院之選制與席次分布，其普遍為學界之好評，且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與我國制度較無扞格，爰參照德國聯邦眾議員之議席數，調整我國國會議員之議席數。\n\n八、德國聯邦眾議員一席所代表人口，約落在二十七萬人，並基於我國各縣市之人口分布，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之立法委員人數調整為八十七人。\n\n九、因應席次調整，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各四人。\n\n十、因應席次調整並為促進國會議員之專業涵蓋性，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席次共四十人。","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十一屆起一百三十五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八十七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四十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