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周春米","劉世芳","林宜瑾","賴品妤"],"連署人":["許智傑","余天","湯蕙禎","黃世杰","林楚茵","王定宇","沈發惠","陳素月","楊曜","郭國文","邱泰源","吳玉琴","洪申翰","黃秀芳","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吳秉叡","賴惠員","張廖萬堅","李昆澤","羅致政","江永昌","黃國書","邱議瑩","范雲","莊競程"],"mtime":"2024-01-18T10:17: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380號","提案編號":"1607委26380","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劉世芳、林宜瑾、賴品妤等31人，鑒於我國省政府已喪失地方自治機關之功能，且原省政府、省諮議會之預算、員額與業務均由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承接，實質上已遭廢止。為求法制與現行憲政運作相符，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民國86年台灣省政府虛級化以來，台灣省政府已經喪失地方自治機關之功能，後續業務則由行政院區域聯合服務中心取代，並於民國107年在行政組織及業務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後，達成機關預算歸零與去任務化。\n二、民國108年，福建省政府行政組織及業務移交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福建省政府亦達成機關預算歸零與去任務化之工作。同年，台灣省諮議會行政組織及業務移交立法院中南部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檔案、公報、議事錄則移交國史館台灣文獻館。\n三、目前，台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與福建省政府實質上業已裁撤，僅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保留機關名號及其主席、諮議長，為求法制與現行憲政運作相符，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廢除省政府、省諮議會之名義。\n四、配合本提案，原《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有關省法規之規定，停止適用。","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n\n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n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n\n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n\n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n\n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n\n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n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1999-09-03-修正:10","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刪除原條文中有關省政府、省諮議會之規定，以期法制與現行憲政運作相符。","修正":"第九條　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停止適用：\n\n一、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n\n二、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n\n三、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n\n四、中央與縣之關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