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3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周春米","劉世芳","林宜瑾","陳素月","賴品妤"],"連署人":["許智傑","林楚茵","江永昌","楊曜","黃秀芳","王定宇","賴惠員","范雲","湯蕙禎","邱議瑩","郭國文","莊競程","沈發惠","蔡易餘","黃國書","邱泰源","洪申翰","張廖萬堅","吳玉琴","余天","張宏陸","李昆澤","黃世杰","陳秀寳","吳秉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致政"],"mtime":"2024-01-18T10:17: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6381號","提案編號":"1607委26381","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劉世芳、林宜瑾、陳素月、賴品妤等32人，鑒於我國第七次修憲，因歷史背景因素制定超高修憲門檻。惟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過往修憲高門檻已經實質侵害國民主權原則，無法彰顯國民意志，引發社會各界諸多批評。爰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適度調降憲法修正案之提出及提交公民複決之通過門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正涉及我國憲政體制之運作，攸關全體國民福祉，第七次修憲後制定的超高修憲門檻，導致憲法無法與時俱進，無法彰顯國民意志，有違國民主權原則之展現。\n二、現行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方能通過。此一「雙四分之三」門檻，使憲法修正案通過難度倍增，應予下修。又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院會之決議須經三分之一立法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而憲法審議程序應較一般立法程序慎重，爰將憲法之修改門檻修正為：「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n三、現行憲法修正之公民複決門檻為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且有效同意票須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資料，2020年有效選舉人數為19,311,105人，亦即修憲案若要能成功通過，至少需9,655,526票同意。較歷年民選總統最高得票數8,170,231票，尚高出148萬餘票，顯見現行憲法修正公民複決門檻之高。為免憲法修正窒礙難行，爰將公民複決之門檻調整為「經全國選舉人二分之一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安定及全國國民福祉。倘修改門檻過高，憲法難以與時俱進，無法透過制度調整反應國民意志，反非全民之福。\n\n三、憲法修正案之提出門檻修正為「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n\n四、公民複決之通過門檻修正為「經全國選舉人二分之一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全國選舉人二分之一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