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1/110210106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1/110210106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1/11021010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101061/110210106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3-20-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余天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16人分別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519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41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1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0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4300"}],"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余天","王美惠","鍾佳濱","湯蕙禎","邱志偉","洪申翰","陳瑩","蔡易餘","劉建國","吳玉琴","陳秀寳","范雲","林宜瑾","李昆澤","何志偉"],"mtime":"2024-01-18T17:33: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1-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26383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26383","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鑒於現行《稅捐稽徵法》針對逃漏稅行為最高僅可罰新臺幣六萬元，相比近年許多逃漏稅案件金額常見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顯見罰金與逃漏稅所獲利相比差異甚大，為有效遏止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義，提高罰金上限之修法實為必要，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對於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相關稅法規定，鑑於現行逃漏稅相關刑事處罰過低，致部分案件發生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爰將刑事處罰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n二、增訂第二項。現行條文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未有加重罰則，為避免依第一項處罰仍有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爰增訂第二項加重處罰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另參考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爰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90-01-16-修正:55","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對於納稅義務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相關稅法規定，鑑於現行逃漏稅相關刑事處罰過低，致部分案件發生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爰將刑事處罰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n\n二、本項增訂。現行條文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未有加重罰則，為避免依第一項處罰仍有刑罰與行政罰輕重失衡情形，爰增訂第二項加重處罰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另參考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爰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修正":"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