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0419070202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3/09/LCEWA01_100309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921/110230192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921/110230192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921/110230192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1921/110230192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會期":"10-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04-23","2021-04-27"],"會議代碼":"院會-10-3-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4人擬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30070300100"}],"議案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4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鄭運鵬","林楚茵","賴惠員","黃世杰","洪申翰","湯蕙禎","陳素月","張廖萬堅","周春米","陳瑩","沈發惠","邱泰源","吳琪銘","張宏陸","蔡易餘","林宜瑾","羅美玲","吳秉叡","邱議瑩","管碧玲","余天","江永昌","鍾佳濱"],"mtime":"2024-01-18T17:33: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04-23","last_time":"2021-1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3-9","會期":3,"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6387號","laws":["01796"],"提案編號":"1013委26387","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4人，鑒於落實教育基本法所保障之教育選擇權並促進教育事務之公民參與，爰提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教育事務公民參與及家長選擇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經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予受託學校。查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各該主管機關為節省人事費，將部分員額編制控留，並以代理代課教師之薪資作為編列基準，爰定明為同等學校相當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惟各地方政府於實務運作上，或有未能落實前開規定之情形，爰於第二項增訂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在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以確保各該主管機關編足全年薪資、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予受託單位。\n另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及第十三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爰參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之立法意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有關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事宜，倘經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各該主管機關應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另增修同條第二項，以完備行政程序，俾鼓勵民眾主動積極參與國民教育之公共事務。","對照表":[{"law_id":"01796","law_name":"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並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n\n受託學校對於前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n\n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law_content_id":"01796:01796:2017-12-29-全文修正:5","說明":"一、查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提供受託學校之人事費，應以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為計算基準，避免各該學校主管機關為節省人事費，將部分員額編制控留，並以代理、代課教師之薪資作為預算編列基準，爰於第一項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應依同級同類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所定員額數，設算當年度人事費可用預算額度。\n\n二、惟查現行實務執行上，或有未能落實上開規定立法意旨之情形，爰於第二項增訂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在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以確保各該主管機關編足全年薪資、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予受託單位。\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遞移，並酌作項次修正。","修正":"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n\n前項人事費，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n受託學校對於第一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n\n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現行":"第六條　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n\n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前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n\n各該主管機關計劃停辦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law_content_id":"01796:01796:2017-12-29-全文修正:8","說明":"一、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及該法第十三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並參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始得合併或停辦學校。」之立法意旨，為確保就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有關該等學校之委託私人辦理，學校學區內之成年原住民公民參與決策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益，爰增訂第一項但書，明定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得經徵求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送請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各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n\n二、查現行條文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主動積極參與國民教育之公共事務，爰除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基於教育發展需要發動專案評估之行政權限外，另於現行條文第二項明定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得就有委託私人辦理可能之特定國民中小，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個案之專案評估及舉行公聽會，惟為使進行專案評估之發起者更為明確，爰增列「申請人」文字，俾明確界定係由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以落實雙軌制度，充分提供民眾參與管道及有效引進民間活力。另考量本項規定僅係賦予申請人有自行辦理專案評估及舉辦公聽會之權利，惟該等專案評估應否通過，涉及整體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政策之執行，申請人進行之專案評估及公聽會結果，仍應送請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審核，爰修正第二項予以定明。\n\n三、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但就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得經徵求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送請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各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n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由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申請人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應彙整專案評估及公聽會資料，報各該主管機關審核專案評估是否通過。\n\n各該主管機關計劃停辦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0419070202500/details"}